藏传佛教(喇嘛教、西藏密宗)的僧人当众牵着异性的手,就是违犯摩触异性戒!遑论喇嘛与拐骗別人的老婆上床修双身法?那是必堕地狱啊~ 请看以下文章:------------------第四节摩触异性戒 摩触女人是比丘所戒,受男人摩触是比丘尼所戒。摩触异性的危险性特別大,由于摩触的感受,能使情绪兴奋,能够触发生理的不良反应。据研究:人体最敏感的部位是嘴部、乳部、腋部、腰部、阴部;迟钝的部位是背部;毛、发、爪、齿,乃是最迟钝的部位;其他如腿部、臀部、腹部、臂部、脸部等,则属于次敏感的部位,如果是感情脆弱的女人,最敏感的部位,一旦受到异性的抚摩时,往往会兴奋得失去一切反抗的能力。因为凡夫未能离欲,对于异性,总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渴慕欲,一旦彼此的肉体接触在一起时,就有一种异样的感受。显然,这是属于心理的分別作用,女人与女人相触,感受是平常的,男人与男人相触,感受也是平常的。如将眼睛矇起时,或在无意之中时,受到异性的摩触而又不知是受异性摩触之际,感受也是平常的。如果我是男人而明知对方是一个我所日夜爱慕的美女,摩触之时的心理反应,便会特別的强烈,乃至仅仅摩触一只衣角,也会产生遐思绮想的;同样的,如果我是女人而遇到私心恋慕的一个美男子,接受摩触之时的心理反应,也会特別的强烈。 出家人禁止淫欲,禁止淫欲的目的,是为了解脱此一由于淫欲而来的长夜(久远)生死的束缚,禁止淫欲是断欲离欲的训练工作,从禁止淫欲,渐渐与淫事疏远,进一步再渐渐与淫念疏远,最后便可远离淫欲所构成的生死迷惘了。同时,出家人与异性相触,纵然心无邪念,也是最易招受外人讥谤的事。 一个正在戒鸦片的人,不能让他闻到鸦片味;一个正在戒酒的人,不能让他嗅到酒味;一个正在戒赌的人,不能让他进入赌场,否则是很难戒除的。同样的,一个正在戒淫中的出家人,也是不能使他摩触异性或受异性摩触的,否则戒淫的工夫就可能因此而受到猛烈的考验了;禁不起考验的人,就可能因此而遭到破犯根本淫戒的威胁。所以,出家人的肉体与异性相摩触的行为,虽不即是淫欲的事实,但却由于摩触的反应,很可能促成淫欲的事实,出家人不得摩触异性的原因即在于此。由于女人的心志危脆,体力薄弱,不易抗拒外力的威逼与利诱,故对摩触一戒,从严制定。比丘摩触女人犯僧残,比丘尼与男子相摩触犯波罗夷,这不是袒护比丘而欺侮比丘尼,乃在于保护比丘尼的戒体安全,所以防止从严。但是,摩触的部位,比丘尼与比丘是有出入的:比丘尼自膝以上、目以下、腕以后裸受男子触,犯波罗夷。因为膝以上、目以下、腕以后,正是次敏感而又包括了最敏感的部位!这一部位的指定,是我参合了各种律本而组成的。因为《四分律》是自膝以上、腋以下、腕以后;《有部律》则是目以下、膝以上。《十诵律》乃说:「发际以下、至腕、膝以上,[古*页]衣顺摩逆摩,……波罗夷。」(《大正藏》二三.三○三页上)《四分律》自腋以下,那就没有包括脸部与口部,《十诵律》自发以下,那就从额部起了,《有部律》自目以下,是比较适中的。在《善见律》卷七中对比丘的规定:「若欲心,以口与口,此不成婬相,得突吉罗罪。」但是又说:「乐受细滑,以口与口,僧伽婆尸沙。」(《大正藏》二四.七二三页中)若準比丘尼戒,男女两嘴,相接相吻,至少也是初篇(波罗夷)偷兰遮(未遂)罪了。 《十诵律》卷四二,对于比丘尼受摩触,有如下的四项说明:1.发以上、腕以前、膝以下,却衣受男子触,偷兰遮;有衣受男子触乐者,突吉罗。2.发以下、腕以后、膝以上,却衣受摩触,波罗夷;有衣受摩触,偷兰遮。3.比丘尼漏(淫染)心,听漏心男子摩、抱、捺、按、拖,均犯(波罗夷)。4.面、咽、胸、脇、脊、腹、脐、大小便处、髀,乃至膝,却衣受摩触者,波罗夷:有衣受摩触者,偷兰遮。(《大正藏》二三.三○三页上─中) 比丘尼会议中则说:「僧祇:若比丘尼染污心,欲看男子,责心突吉罗;若眼见、闻声,对首突吉罗;若身相向,偷兰遮。」 对于比丘而言,《僧祇律》卷二九、三○说:「欲心随女人后行,步步得越毘尼罪。」;「脚蹴女人,得偷兰遮……,瞋打妇人,得偷兰遮。」(《大正藏》二二.四六五页下,四六八页下─四六九页中) 《善见律》说:「发发相触,爪爪相触,得偷兰遮;若相互觉知者,僧伽婆尸沙。」(《大正藏》二四.七六二页上) 但在律中,有制也有开,并不是一触异性就算犯重犯残:明知是女人,以身触身,身动而受乐,比丘犯僧残;身动而不受乐者,犯偷兰遮。以衣触身,以身触衣,身动受乐不受乐,均犯偷兰遮。疑是女人,以身触身偷兰遮,以身触衣突吉罗。 明知是成年而对自己存有染心的男子,膝以上、目以下、腕以后,以身触身,比丘尼动身受乐,即犯波罗夷;不受乐,身动偷兰遮。以身触衣,以衣触身,尼往触男,偷兰遮;男来触尼,尼受乐者,偷兰遮。疑是男人,以身触身,偷兰遮;以身触衣、以衣触身,突吉罗。 不以淫欲心,而有所取与,相触不算犯;若相解(缚)时,相触亦不犯;戏笑相触不算犯;灵芝律师以为戏笑相触,有乖威仪,应结突吉罗罪。 《十诵律》卷三中说:「若母想、姊妹想、女想,摩触女身不犯;若救火难、水难、刀难,若堕高处、恶虫难、恶鬼难,不犯;若无染心触不犯。」(《大正藏》二三.一五页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卷五中说:「若复苾刍尼,自有染心,共染心男子,从目已(以)下膝已(以)上,作受乐心,身相摩触,若极摩触,於如是事,此苾刍尼,亦得波罗市迦,不应共住。」但是又说:「若苾刍尼,无染心,男子或有染心或无染心,尼触,防心者无犯;若尼有病,男为摩身,尼起染心,得恶作罪,无染心者无犯,及病恼所缠者无犯。」(《大正藏》二三.九三○页上) 《十诵律》与《有部律》,对摩触戒的要求极宽。《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三则说:「母女姊妹,作受乐心,触彼身时,亦得麤罪;……若无羞惭,即得本(僧残)罪。」(《大正藏》二四.五四一页中) 《僧祇律》也说:「有女人落水中,作哀苦声,求比丘救者,比丘作地想捉出不犯。」又说:「若比丘言知汝虽苦,当任宿命者无罪。」(《大正藏》二二.二六七页中) 《十诵律》为了救人,虽有淫欲心起,仍不算犯;《僧祇律》为了防止破淫戒,虽然见死不救,仍可无罪,这是出入很大了。若以大乘精神来说,我们应该采取《十诵律》及《有部律》的观点。但是若无必要,仍需防止从严。儒家主张男女之间应该「授受不亲」,如今已经破产,出家男女之间,有所取与,仍宜不得过分亲近,如由取与而亲近,由亲近而亲密,由亲密所产生的后果,对于出家人来说,自必不堪设想了!虽然如此,若遇病痛灾难之际,佛陀也教诫男女比丘们,应该相互扶救(《有部律》卷三三,《大正藏》二三.八○六页上─八○七页中)。 这条戒是容易持的,皮肉与皮肉相触而受乐者,比丘犯僧残,比丘尼犯波罗夷,只要有一层衣物相隔者,便不犯本罪,但在今日的中国,也就很难说了。乘车上下及人众拥挤的场合,出家人之要处身这种场合,自是难免的,在这种场合中,仍想绝对不与异性相触,也是困难的,若在夏季,男人衣著单薄,女人多数袒肩露背,与出家人的皮肉相触,确是很难避免的事。在这种情形下,若想保持内心的绝对平静,也不是初出家的青年男女们所能普遍做得到的!我们身为中国的出家人(泰国女子避让比丘),只能对此表示遗憾,除了各人提高警觉,不要故意去跟异性相触之外,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以文章来摘自圣严法师的《戒律学纲要》http://www.book853.com/wap.aspx?nid=103&p=22&cp=3&cid=54&s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