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藏传佛教人士涉及诽谤罪的刑事自诉状(转载1)

刑事自诉状(转载)

自 诉 人:财团法人正觉教育基金会

址设:台北市大同区承德路3段267号10楼

代 表 人:张公仆 住同上

自 诉 人:萧OO 住同上

共 同

自诉代理人:张泰昌 律师 尚允法律事务所 电话:(02) 2721-6789

陈奕澄 律师 址设:台北市复兴北路*号*楼

被 告:孙治本

住 :台北市万华区开封街2段**号2楼之4

被 告:蒋卡

住 :台北市基隆路2段***号10楼之5

被 告:达瓦才仁

住 :台北市基隆路2段***号10楼之4

为被告等涉嫌加重诽谤罪,依法提起自诉事:

自诉事实

一、 背景说明:

(一) 关于宗教自由之保障与限制:

1、 按「现代法治国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权利,应受宪法之保障。所谓宗教信仰之自由,系指人民有信仰与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参与或不参与宗教活动之自由;国家不得对特定之宗教加以奖励或禁制,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畀予优待或不利益,其保障范围包含内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内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论、信念及精神之层次,应受绝对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则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与权利,甚至可能影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因此,仅能受相对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与其他之基本权利,虽同受宪法之保障,亦同受宪法之规范,除内在信仰之自由应受绝对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剥夺外,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内,仍应受国家相关法律之约束,非可以宗教信仰为由而否定国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系国家之人民,其所应负对国家之基本义务与责任,并不得仅因宗教信仰之关系而免除。」司法院民国(下同)88年10月1日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90号解释理由书明揭斯旨(请参自证1号: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90号解释解释文暨理由书)。由是观之,宗教自由固属基本权,然除内在信仰自由乃个人内心精神活动,为国家律法所无法干涉、介入之外,外部之宗教行为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仍应受法之规制,无法仅凭宗教自由之旗号,而藐视、排除国家法制之存在

2、 第按,宗教自 由既属基本权,必有基本权之竞合与冲突。所谓基本权冲突,系指数个基本权主体所拥有之基本权利可相互主张,而产生冲突之谓;换言之,一方基本权实现之代 价,将使他方基本权受到压抑。至基本权冲突之形式,依基本权种类是否相同,可类型化为「同种基本权之冲突」与「异种基本权之冲突」;若属前者,则冲突之解 决,应适用「基本权核心接近理论」,意即,争执之一方若其基本权更接近该基本权之核心,则优先于其他基本权;若属后者,则应考量基本权在宪法之价值位阶次 序(请参自证2号:吕秉翰著「论宗教自由与刑事不法行为之界线」,国立中正大学犯罪研究所硕士论文,2002年,第36页至第38页)。準此,若宗教自由与宗教自由冲突、与人身自由冲突、与表现自由冲突,则应依上开原则解决冲突。是以,宗教自由,非绝对自由,而受宪法规范价值衡量之拘束。

(二) 藏传佛教(俗称西藏密宗)之宗教活动及结社自由,应受法律之限制:

1、 「藏传佛教」实修之最究竟法门乃「无上瑜珈」之双身法

(1) 西藏密宗滥觞於西元第八世纪,由各派共同教主莲花生,自印度经尼泊尔引进入西藏。渠引进诸多佛教名词,移接、套用于印度教性力派之教义,自此西藏密宗之教义和修行方法即确定—以印度教性力派「双身法」为根本。

(2) 西藏密宗虽然繁衍成黄、红、白、花等教派,但其修行内容都延续莲花生之基本教义。各派间虽稍有不同,但同以印度教性力派作为本源。在诸多双身法的教义中,又以黄教的创教祖师宗喀巴算是集大成者。宗喀巴以《菩提道次第广论》和《密宗道次第广论》阐明西藏密宗修行的次第,成为达赖喇嘛所承继的黄教之根本圣典。《菩提道次第广论》中主要在介绍西藏密宗的基本观念,偏重在理论方面,并假借佛教的许多经论文字,扭曲佛教经论意涵而为《密宗道次第广论》所说的男女交合的双身法内涵铺路;而其后半部之止观双运等法,仍为男女合修的双身法预作準备,并暗示其止观即是双身法的乐空双运;仅多用暗语譬喻,语意隐晦,世人读之,多不能解。《密宗道次第广论》则介绍西藏密宗的修行次第与中心思想,偏重实修;从生起次第就开始为双身法作準备;其中实修的最究竟方法「无上瑜珈」之双身法,乃直言男女双修而不讳。黄教从十五世纪的宗喀巴极力弘传双身法,到目前的达赖喇嘛十四世,虽历经五百多年,其基本教义中以「无上瑜珈」双身法为中心思想和最究竟之修行方法的本质,至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仍并没有丝毫改变。

2、 达赖喇嘛宣扬邪淫「无上瑜珈」双身法之具体事证:

(1) 达赖喇嘛在书中说:「……例如,从事一般性交行为的平凡男女,其生殖液的移动,大大不同于从事性交行为的高度得证瑜珈士和瑜珈女。尽管这男人和女人的生理构造不尽相同,但是从生殖液开始流下直到某个特定部位的时候,应该还是有相似的地方。平凡人的性交行为与高度得证密续修行人的性交行为,生殖液都会流到生殖器的部位,差別在于是否能控制生殖液的流动。密续修 行人被要求必须能控制生殖液的流动,所以经验丰富的修行人甚至可以让生殖液逆流,即使当它已经抵达生殖器的尖端时也不例外。(中略)有种方法可以训练控制 力,那是将吸管插入生殖器,瑜珈士先透过吸管把水吸上去,然后吸牛奶,借以增强性交时生殖液逆行的能力。经验丰富的修行人不仅可以从非常低的位置让生殖液 逆行,也可以让生殖液回到头顶的部位,即生殖液原来降下来的地方。」(达赖喇嘛著《心与梦的解析》,2004年12月,四方书城有限公司,第174页至第176页)

(2) 「对于佛教徒来说,倘若修行者有著坚定的智慧和慈悲,则可以运用性交在 修行的道上,因为这可以引发意识的强大专注力,目的是为了要彰显与延长心更深刻的层面(稍早有关死亡过程时曾描述)为的是要把力量用在强化空性领悟上。否 则仅仅只是性交,与心灵修行完全无关。当一个人在动机和智慧上的修行已经达到很高的阶段,那么就算是两性相交或一般所谓的性交,也不会减损这个人的纯净行 为。在修行道上已达到很高程度的瑜珈行者,是完全有资格进行双修,而具有这样能力的出家人是可以维持住他的戒律。」(达赖喇嘛著,《修行的第一堂课》,2004年6月初版17刷,先觉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177页)。

3、 「密乘的奥义最完整地表达在无上瑜珈的教义及修行之中。例如在三转法轮中有关『无漏智』、『佛性』等等的解释,只有在无上瑜珈才表达得最为圆满。」(达赖喇嘛著《藏传佛教世界》,第91页)。

4、 「在这四种自然发生的状态中,给我们体验根本净光最好的机会是性高潮。……修行双运的前提是行者必须有能力不漏点。根据《时轮本续》的解释,性液的外漏对修行是有伤害的,本续中强调行者要能保持自己不外漏,即使是梦遗也不行。」(达赖喇嘛著《藏传佛教世界》,第91页、第93页)。

5、 「而最强的感受是在性高潮的时候。这是大乐的修习(Practice bliss)之所以包括在最高瑜珈密续中的原因之一。一般人对于无上瑜珈密续(Anuttara yoga tantra)中,关于性以及其他的象喻存有诸多误解。性的象喻真正的理由,完全是因为在四种明光出现的状况当中,性高潮最为强烈。因此这种向喻才用在静 坐中,以延长明光出现的经验,或使之更清晰鲜明—目的就在于此。在性高潮时,因为明光出现的经验较持久,因此你较有机会加以利用。」(达赖喇嘛著《揭开心智的奥秘》,众生出版社,85年6月30日出版,第147页及第148页)。

6、 「具有坚定慈悲及智慧的修行者,可以在修行之道上运用性交,以性交作为强大意识专注的方法,然后显现出本有的澄明心。目的是要实证及延长心的更深刻层面,然后用此力量加强对空性的了悟。……当一个人在动机及智慧的修行上已达相当的地步,就算是两性相合或一般所称的性交,都不会减损其净行。」(达赖喇嘛著《达赖生死书》,天下杂志出版社第1版第5刷,第157页)。

7、 「在西藏佛教里,特別是一些本尊与配偶双修的图象,明显有性交的征象,这往往给人错误的印象。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确实运用到性器,不过能量的运作完全在控制之下,精气最后将一点不漏收回,而绝不会流洩出去。这份精气可以掌控到流回身体其他各部分。密宗修行者所需要的就是培养利用无上喜悅的能力,并让无上喜悅的经验,即特別得自各能源穴道中穿流不息的精气发挥其作用,因此保护自己不使精气外流十分重要,这些图象并非单纯的普通性交。同时,我们亦可看到与独身有关的修法,尤以修行时轮金刚密续为然,保护自己不使精气外流为一大戒条。时轮金刚的经文提到三种无上喜悅的经验:一是由精气流动诱发的无上喜悅经验,二是不变的无上喜悅经验,三是变动的无上喜悅经验。」(达赖喇嘛著《慈悲的力量》,联经出版社87年5月初版2刷,第91页及第92页)。

(三) 男女交媾之情欲,若属夫妻人伦,乃社会伦理,为法律及道德所不禁;然西藏密宗假借佛门之清净外衣,包藏淫慾於内,诱引有夫之妇与密教行者暗通款曲,通奸犯行,时有所闻;是以,西藏密宗宗教行为自由及结社自由,当受法之限制,不得利用我国乃政教分离之国度,而将宗教自由无限扩张,进而制造社会乱象。自诉人财团法人正觉教育基金会为使西藏密宗淫行之教义本质曝光,乃陆续为文,提醒国人莫遭欺骗,保障妇女权益,遂引发信仰西藏密宗之台湾汉藏友好协会、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协会等撰文(请参自证3号: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驳斥萧平实对西藏佛教的污蔑攻击),并由财团法人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公然刊登於其官方网站,并刊登於台湾汉藏友好协会之Facebook网页(请参自证4号:台湾汉藏友好协会之Facebook网页),对自诉人加以侮辱、诽谤。

二、 被告等人之犯行:

查,被告孙治本乃台湾汉藏友好协会理事长(请参自证5号:内政部人民团体全球资讯网--台湾汉藏友好协会查询单)、被告蒋卡乃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协会理事长(请参自证6号: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协会查询单)、被告达瓦才仁乃财团法人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董事长(请参自证7号:司法院法人登记资料--财团法人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查询单),合先叙明。

(一) 侵害自诉人萧OO部分:

前揭「在台西藏人驳斥萧平实对西藏佛教的污蔑攻击」乙文中,对自诉人萧OO诽谤、公然侮辱之部分如下:

1、 「1985年,在农禅寺圣严法师座前皈依,正式成为佛教信徒。七年后,因希望得到教师的位置而不为圣严法师所允,愤而自立门户,并自称『在家中闭关参禅十九天后,自参自悟』。此后,几乎所有佛教长老,都成为他攻讦的对象──包括上师圣严法师。且不论网上资料是否属实,萧平实背叛皈依的僧宝导师圣严法师,并不遗余力地诋毁辱骂上师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种谤僧谤法的行为,遑论藏传佛教,即使从一般道德观念或儒家思想而言,也是忘恩负义、欺师灭祖的恶行。」(请参前引自证3号: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驳斥萧平实对西藏佛教的污蔑攻击)。文中提及之萧平实,实乃自诉人萧OO之化名,谨就文中不实部分,指摘如下:

(1) 被告所称「因希望得到教师的位置而不为圣严法师所允,愤而自立门户」,乃渠等不实杜撰;实则,虽圣严法师曾邀请自诉人担任教师之职,然却为自诉人萧OO所婉拒,盖圣严法师乃「以定为禅」,将「虚空粉碎、大地落沈」之定境,误认属禅宗亲见第八识如来藏之开悟,而仍落入楞严经、阿含经所云「识阴、想阴」之中,不离凡夫我见境界,观念与实证二皆错误,自诉人当难接受而当场拒绝,故被告所云即是无根毁谤。

(2) 虽圣严法师观念偏差,自诉人毕竟曾皈依其门下,为拯救其离於「以定为禅」之错误证境,为拯救其免於大妄语之地狱业果,自诉人乃以种种方法向圣严法师传达正确之宗门了义正法,都属法义上之指正,并且将每一本著作于出版时都寄给圣严法师,何曾有前揭文中所指「辱骂上师」「忘恩负义、欺师灭祖」之行为,被告所云概属无根毁谤。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