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毒蛇争议不在物种而是扭曲的信仰价值(密宗信仰非正统佛教)

放生毒蛇争议不在物种而是扭曲的信仰价值

 


图/由毛俊杰 提供

  连日来各家媒体狂做「宗教人士在宜兰福山植物园放生眼镜蛇」事件。然而多数媒体的新闻重点都摆在「眼镜蛇很可怕」、「没人被咬伤」、「海涛否认是他指使」然后就没了。对于宗教放生对台湾与全球华人聚居地区生态环境的危害,还有佛教文化被商业操控至此却完全没有着墨。民众大抵从这些报导中可能会得到一种印象,也就是「放生没关係,但不要放眼镜蛇」。事实上生态保育团体多数认为「最好什麽都不要放,因为有需求就有伤害」。

  放生被囚禁的生物在农业社会中,本来是一种发自恻隐之心的善行。然而现代的放生,则被海涛这类财大势大的门派,以佛教经典语录充装善意,扭曲成「赎罪」、「消灾」与「解厄」的荒唐行径。其长期与繁殖与猎捕业者之间的商业合作,数十年来在台湾与全球每一个被他弘到法的地方造孽无数。其信徒一再複製许多莫名其妙的神蹟,例如「放生之后,某个师兄师姐原本不良于行的腿就能走了」。难道这样的宣传话语不算宗教敛财?不算神棍疗法?难道我们的法律遇到宗教团体就没辄吗?

  海涛表示,林务局应该去管「非法放生」,那麽他的意思就是说他们的放生都是「合法」?在台湾现行的法规下,能够对付宗教放生的法非常少,除非是保育类野生动物,否则难以野生动物保育法来侦办。而动物保护
法虽然明定不得对嵴椎动物骚扰虐待,然而主管单位农委会畜牧处对此一向不积极作为,连流浪猫狗都管不好怎麽可能管到宗教放生对动物的折磨?而社会秩序维护法中对于故意施放危险动物的条文,又经常因地方政府认为「危险动物缺乏明确定义」而自废武功。渔业署虽然在100年4月公告「水产动物增殖放流限制及应遵行事项」,明订到水库放生澹水生物需要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但是看看我们的苗栗县、高雄县、新竹县、台中县政府自己带头流放外来物种,这样的地方政府主管单位又有什麽资格管理宗教放生事宜?

  海涛甚至指出「宗教放生是一种文化不可轻易限制」。然而在世界各国有佛教存在的国家中,只有台湾为主,并以台湾佛教界人士所播散出去的概念造就这种商业放生,害死大量养殖与野生物种的「文化」。如果海涛认为这算是一种文化,那真是对佛教的一种羞辱。关怀生命协会与玄奘大学的释昭慧法师曾指出,依佛教真理的法则而言:不论是消极的戒杀,或是积极的护生,慈悲的善良心行,自会招感相应的乐报。依心理的趋向而言:「行善不求回报」的,终究是少数;「应无所住而生其心」、「三轮体空」的境界,毕竟是一般凡夫俗子所难企及的。于是,自古佛教许多高僧大德,就退一步以「功德」论来劝人戒杀放生。但为了功德而放生,动机上是带着强烈的功利心态。当前许多放生团体不是随缘抢救濒死生命,而是张罗善款,预约购买,这就促成了商人为一笔笔「放生生意」而捕猎鸟兽虫鱼的造孽行为,也形成了自然生态破坏的浩劫。

  释昭慧法师认为这样的「放生」,不能称之为「放生」,而是彻彻底底的「放死」。就好比政府出动军警,把大批无辜民众关住监狱,然后总统宣佈大赦,以示德政。这岂非把生命尊严当作「儿戏」?再思及上述种种悲惨情境,「放生功德」变相成了「致死罪孽」,即使再功利心态的人,都应该要自问:要不要再继续「造业」下去了? 释昭慧法师也认为宗教放生团体无权以「宗教自由」或「行为自由」来做搪塞,而要谦卑地回顾佛教「护生」的原始意义,并在整个生态体系中,检视其「放生」行为所牵连的结构,重新衡量目前「放生」型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因此若要疏导宗教放生团体并降低对台湾自然环境的伤害,恐怕得需要生态保育、宗教文化、社会教育、与法规方面的人才共同集思广议,以对话与讨论取代愚昧与对抗。

http://n.yam.com/yam/earth/20120617/20120617549872.html


(图:养蛇场专门饲养放生毒蛇提供宗教人士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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