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仿效藏密喇嘛教与多名女弟子“男女双修”,以强奸罪被判13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冀01刑终116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刚,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看守所。
被害人康某伟,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
被害人卢某莉,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刚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冀012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付某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从2005年起,被告人付某刚逐步建立了一个信佛人员群体,被告人付某刚自称“上师”、“世尊”,并利用网上下载的学习数据,形成其自己所谓的“金刚正法”给“弟子们”传播,并给“弟子们”编了法号,逐步取得“弟子们”的信任。被告人付某刚了解到藏传佛教里面有一条“男女双修”的说法,于是内心产生色欲,并从网上下载了一些“男女双修”的数据,加上自己的杜撰,编写了一份关于“男女双修”的学习资料《密法丹种修炼》,主要内容是宣扬“男女双修”及其种种好处。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付某刚选择接触时间较长、岁数比较年轻的“女弟子”,个别讲授“男女双修”的内容,欺骗“女弟子”说“男女双修”能够“消业长功”、通经络、消除疾病等,并采用先打坐、再双掌相对、再进行身体接触进行所谓的“能量沟通”的方式,同时警告被害人“法不传六耳(即不得告诉第三人)”,分别在井陉县苍岩山××高家峪村山上“闭关洞”、石家庄市38号博士专家楼2204室刘某家佛堂、正定县金星假日大酒店、平山县天富宾馆、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7号省地税局宿舍楼顶阁楼等地多次奸淫“女弟子”康某伟、张某1、张某2、卢某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康某伟陈述:我报案是因为我被付某刚利用“佛教传法度人”诈骗钱财并奸淫。我老公张某4本身信佛,2005年底到2006年初的时候,付某刚就组织了包括张某4在内的30多人,向这些人传播他自己独创的“金刚正法”。2007年前后,张某4带我去付某刚家逐步了解学习,后来正式皈依认付某刚为师。付某刚在向大家传播他所总结的“佛法教义”取得大家的信任之后,开始逐步讲西藏秘法,他说他是有传承的,是修的敦珠仁波切的“大圆满”法,讲一些“秘法”的常识和“男女双修”的内容,但他在公开场合也说西藏秘法不适应中国的法律、不适合汉人修行,只有他的“金刚正法”才是正法,别的是末法都度不了人了。同时他又说虽然西藏秘法的“男女双修”不适应,但是“男女双修”却是即身成佛、修行成就最快的方式,这些理论在讲过很多次之后,我也就非常相信了。2008年春,付某刚打电话让我去他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趟,只有他一人在家,到他家后,他就开始给我讲授我的问题,说我全身太污浊、业太大、经络不通,给我讲男女双修长功快、消业快、成就快,然后要我脱衣服帮我消业、通经络,因为之前听过多次他讲的理论,对他已经非常信任,认为他是出于佛法度人的目的,但是当时也是有所疑虑,动作稍一迟缓,他就以师父的口气大声训斥,问我想不想解脱,说我放不下家、世俗情太重,于是我就照他说的脱光衣服,他自己也脱光衣服,说是“遵照上层的圣义”与我发生两性关系度我,帮我消业,帮我打通经络,然后他就和我发生了两性关系。完事后,告诉我这是秘法,“不传六耳”(也就是不能告诉第三人),我对此深信不疑。在之后的几年里,付某刚采用这种方式又和我发生过大概四五次性关系,其中有两次在他家里,还有一次是2015年11月份左右在正定县金星大酒店的房间里,还有一次就是2016年夏天(大概是6、7月份)的一天,我们一大帮信奉付某刚的“弟子”们跟他一起在井陉县苍岩山××高家峪村山上付某刚准备修建寺庙的工地,该工地东侧挖了一个大概两三米深的洞,付某刚说是“闭关洞”,那天我和付某刚还有另外一个“弟子”在“闭关洞”里干活,拉土的小车坏了,那个“弟子”就拉着小车去下面焊接去了,我和付某刚在洞里休息的空当,付某刚提出要给我“消业”,然后就各自把裤子脱半截,付某刚跟我面对面,与我发生了两性关系,当时我也是非常害怕被别人看见,但是“师父”(付某刚)提出来要给我“消业”,我也不敢反抗,另外平时付某刚给我们讲他有“超能力”,所以我就想他可能具有这样的能力,能够避免被人发现。直到2017年3月底,付某刚利用佛教骗钱,以及奸淫女弟子的事情败露以后,我才如梦初醒,原来他是披着佛教的外衣骗财骗色。我们圈子里传说付某刚跟许多女弟子搞男女双修,从我个人来说,一开始是不相信,后来是出于害羞的原因,害怕外人知道,害怕家庭不保,不敢报案,后来我老公知道以后劝我报案,我也逐渐感觉这是一种屈辱,所以就想到报案。2017年3月事发之后,付某刚委托我老公张某4帮他平息这件事情,张某4问过付某刚,付某刚承认跟好多女弟子发生过两性关系,并且给其中六个录像或是拍照,这个情况付某刚和张某4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过沟通,张某4截图后保存在我家计算机里,听说付某刚录像和照片保存在他的计算机内,计算机在其中一个受害人刘星处。付某刚所称的“男女双修”意思就是男女发生两性关系的方式修行,他采用这种方式与我发生两性关系时,我认为人在世间生活,可能沾染一些不好的东西,可能做过一些坏事,在佛教里面所说这叫“业”,付某刚讲通过一些修行方式,人可以达到消业、消除疾病、超凡脱俗、修行成佛等等一些层次和结果,而付某刚说他自己是活佛,所以付某刚讲跟我男女双修,发生两性关系,从我心理上来讲,对于用这种发生两性关系的男女双修是非常抵触的,但是经过他一番说教、训斥、诱导,心理上就是为了达到他所说的一些消业、通经络、成就涨功等等目的来看待这件事了,而不单纯是发生两性关系,如果单纯是和他发生两性关系,我是打死也不会跟他做的。付某刚与我进行男女双修时让我想象两眉之间有一颗明珠在放光,让我感觉有甘露水在往我的身上撒,在净化我的身体和心灵,在这种情况下和我发生两性关系;有时付某刚说我身上“有障碍”、“有业”,然后就让我上床跟我“双修”,发生两性关系之后还说他看到我身上的“莲花”开的大了,通过他跟我“双修”之后,我已经得到“加持”了,状态变好了,我对此深信不疑。
2、被害人张某1陈述:我听说公安局立案侦查付某刚的案件,我也是其中的被害人,我来报案。付某刚打着修炼、给我传秘法的名义和我发生两性关系,事后我听说付某刚跟其他女弟子搞“双修”和发生两性关系的事,我逐渐意识到这是被侵害。2011年前后,我的同事张某3带我认识了付某刚,之后开始跟随付某刚学习佛法修行。2015年的一天,付某刚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正定大佛寺旁边的一个酒店去找他,说要给我讲“修学”的事,去了之后,付某刚先是给我讲“修学”,他拿出一个笔记本电脑,打开里面的佛像,说要给我“传秘法”、“灌顶”,然后拿手指蘸水弹在我的脑门上,之后指挥我跟他面对面盘腿在床上打坐、练功,双手相对,他说这是在给我传功、传递能量,还让我自己感受身体变化,我本人也感觉不到有什么变化,他说他能看到我的身体变化,还说我有希望进一步学习,让我跟他搞“男女双修”,当时我不懂得“男女双修”的意思,只是满脑子的仪式感,直到他脱光他自己的衣服,要求我脱光我的衣服,当时我心里迟疑了一下,但是还是照做了,两人都脱光之后,付某刚就和我发生了两性关系,完事之后,他嘱咐我说这是修法练功,不是单纯的发生性关系,这事不能外传、要秘不外传。回家之后,付某刚又在QQ里给我发了一个电子版的法本,里面的内容就是“男女双修”、“收摄能量”、净化身体,意思就跟在酒店里发生的步骤差不多,让我理解这是在修法练功,让我不要想歪了。当时受付某刚的引导,心里感觉这不是单纯的发生两性关系,心里只是想到他说的“修法”、练功,就感觉他说的之前的学习都是皮毛,只有这样“双修”才是真正的上升层次、提升自己。我虽然心里犯嘀咕,但是思想只是跟着他的引导在走,事后他嘱咐我要秘不外传,所以我也没办法问别人。2016年的一个白天,付某刚给我发短信,让我去石家庄市博士楼刘某的家,以前我们在那里听过他讲课学习,他告诉我钥匙放在楼道里一个位置,去了之后,我自己用钥匙打开门进去,发现里面没人,隔了一会儿,付某刚去了,然后就是跟第一次“男女双修”相同的过程,先是练功,之后“男女双修”,也就是脱光衣服发生两性关系,在发生两性关系过程中,付某刚拿出他的手机拍下我的裸照,我认为他拍照是为了他修法、写法本提供素材和理论依据。当时的想法就感觉他说的这是真事,心里就像入了套,他说啥就照做。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当时付某刚的一个得意弟子熊惠树意外触电身亡,刚处理完后事,付某刚打电话叫我开车拉他去平山温塘,他说温泉水可以使人净化,让我去一个温泉宾馆开房,我们两人在房间浴室泡温泉,之后他就给我讲熊惠树生前学习付某刚创立的这个佛法写的一些心得,让我学习,然后说我人很好、本性好、善良,是可塑之才,之后就开始和我练功、“双修”,步骤也和之前的类似,也就是发生两性关系,以提升能量。之后大约个把月,付某刚又让我开车拉他去平山温塘,又是让我开房,俩人进房间后学法、练功、“男女双修”,发生两性关系,步骤和之前的类似。在平山这两次其中有一次发生性关系中途,付某刚用手机拍照或是录像。到2017年春节前后,我听别人说,付某刚给一些老弟子们开会,说要解散他这个活动,说是“解依脱戒”,以后不再组织大家学习了,还让我们把之前纸质版的学习数据收回,把电子数据删除,后来我就没有再参加过,也没有和付某刚联系。付某刚所说的“男女双修”以及和我发生两性关系这件事,我的理解就是付某刚所说的修炼的意思,虽然他也是跟普通人发生两性关系一样,但是当时他引导我的思想,就觉得那不是普通的发生两性关系,再加上他的法本里描述关于男女交合练功的细节,当时让我深信不疑,现在醒悟过来,那都是骗人的,要是单纯的他要和我发生两性关系,那我是坚决不会同意的,也就是出于他所说的修行、修炼的目的,我才跟他那样做的,并且当时心里想的那件事是在练功,而不是在发生两性关系。我之前出于一种怕波及家庭的心理,不想让家人知道因此受伤害,所以没有想要报案,后来知道有人报案并且案发,所以就来报案了。
3、被害人张某2陈述:我听说公安局立案侦查付某刚的案件,我也是其中的被害人,我来报案。付某刚以佛法“男女双修”为诱饵,骗我和他发生两性关系。2011年前后,我经张某3介绍认识了付某刚,并跟他学习佛法和皈依,平时偶尔参加学习,地点一般就是在石家庄市园苏某家、裕华路博士楼刘某家,还参加过井陉县苍岩山修庙。在跟付某刚QQ联系时,他多次给我讲到“男女双修”,还给我发过“男女双修”的资料,说“男女双修”是在修炼过程中提升层次、速疾成就的一种方式。2016年秋天的一个星期日,付某刚打电话叫我去博士楼(也就是刘某家)一趟,我去了之后发现只有他一个人在客厅里,付某刚叫我向他跪下,说要将我的玉字辈法号改为慧字辈,这样就能减少500年的修行,然后说要给我传秘法,并且嘱咐说“法不传六耳”,任何人不能讲出去,之后就开始给我讲“男女双修”,说这样能使身心彻底改变、升华,以后能更加身体好、心灵高尚,更轻松地处理一些事情。之后付某刚叫我去了里屋卧室的床上,让我脱光衣服,他自己也脱光衣服,我们相对在床上打坐,他嘴里念着什么口诀或是咒语,然后用生殖器接触的方式和我发生了两性关系。完事我离开后,感觉不像是他说的这事是在修炼,所以后来他再给我打电话叫我单独去找他的时候,我就明白是叫我去干什么,我也就不去了。付某刚之前多次跟我讲“男女双修”,我也是抱着修炼和提升自己的想法,虽然当时也半信半疑,在这个过程中,我犹豫了一下,但是受付某刚的引导,就按照他的引导去一步一步的做。事前我受付某刚的引导和引诱,去做了一件付某刚自己想做的事,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跟普通人无异,我自己的身心也没有产生他所说的变化,所以事后我马上就意识到他这个事是不对的,并且我在网上查数据,“男女双修”是藏传佛教中的一种秘法,但是在汉族聚集地,凡是有这种提法的,肯定就是不对的、非法的,于是后来他在约我单独去见他的时候就不去了。之前我怕事情暴露,影响到我的家庭,虽然跟他发生两性关系这件事我是不乐意的,但是出于保护家庭的考虑,我没有勇气跟别人说或是报案。
4、被害人卢某莉陈述:我父母最早是在1997年的时候跟付某刚一起练***,我跟父母去过付某刚家,因此认识,2002年我大学毕业以后在付某刚开的石家庄嘉诚环保有限公司打工,半年后辞职,2003年我去了北京,2004年我回到石家庄就开始跟着付某刚学习佛教方面的一些东西(当时他已经脱离***,开始修炼“唐秘”、“藏秘”),他自己弄了一些学习数据,平时就在石家庄市博士专家楼刘某家的佛堂、谈固大街大马庄园苏某家的佛堂给众弟子们讲课,我身体不好,有多囊肾病,到处寻医问药,一直没有治好,基于强身健体的目的跟他学习修行,后来他私底下给我讲过藏传佛教的“男女双修”理论,让我跟他做过“男女双修”,2016年之后我逐步发现他这是骗人的,就跟他疏远了,听说2017年有我们当中的弟子们去公安局报案告他,更验证了我的判断,但是我感觉这事毕竟不光彩,心想过去就算过去了,不想再提,今天既然你们来找我,我就把事情的真相都讲出来。大约是在2008年是时候,当时我还跟着付某刚学习,他懂的佛教知识非常多,我非常信任他。大约是2008年夏天的一天,付某刚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市地税局宿舍找他,当时他带我到了最南边一栋楼顶楼的夹层阁楼里,里面都是水管、暖气管道等,高度大约一米多高,到那里后他把地上卷着的一卷塑料布打开,里面卷着一块类似小褥子的棉垫,他让我跟他相对打坐,然后开始给我讲“男女双修”快速修行、提高能量、打通经络、消业等理论,他说我是世俗人,业太大,需要净化身体,这就需要“男女双修”,说“男女双修”能快速成就,我这是第一次听他说“男女双修”的理论,他说藏人公开传“男女双修”,是乱法,他说的这个是“秘法”,是“正法”,“不传六耳”,于是我就抱着强身治病、消业的目的,按照付某刚所说跟他进行了所谓的“男女双修”,他先让我们俩人相对打坐,然后都脱光衣服,他说这是“赤子”,没有“挂碍”,之后要“行夫妻之事”,这样他就把他的能量传给我,我身上的“业力”(也就是不好的东西),他就会帮我消除,这样跟我发生了两性关系,形式上跟常人发生性关系一样,也就是他采用性器官插入我性器官的方式,付某刚射精在我体内,他说这是他的能量,通过这种方式传给我了。之后,付某刚又跟我在同一地点进行过两次“双修”,一次是当年的冬天,因为那里面有暖气管道,也不冷,另一次是第二年春天,过程跟第一次一样,然后我心理和身体上也没有出现付某刚所说的变化,体检反倒是“肾囊肿”加重了,还有疲惫劳累的感觉,于是我就对他所说产生怀疑,后来他再叫我单独见面,我就不去了。2008年夏天,付某刚打电话叫我去找他,我并不知道他的目的,当时老师(付某刚)召唤,我们弟子们简直就是“奉若圣旨”,马上就要放下手里的一切事情,去接受老师教导,哪敢问老师有什么事。去了之后他才跟我说“男女双修”的事。我当时对他非常信任,他说啥我就听,本身我心里有病,不敢跟他说,好像自己跟他修行多年,身体还是一身病,这样对自己更不好,付某刚跟我说“男女双修”能够快速修行、提高能量、打通经络、消业、治病,也深信不疑,我自己压根也不会有普通男女的情欲、色欲和感情在里面,再者他是我父母的朋友,我刚认识的时候叫他付叔叔,后来他让我们叫他“老师”、“上师”、“世尊”,我心里只是想这可能只是他所说的作用,他自己也说这不是世俗的男女关系。我们岁数相差那么多,我也不会能跟他有那种男女感情并发生两性关系。
(四)被告人付某刚的供述与辩解:2005年,我在石家庄山前大道那边一个古佛寺玩,接触到一个学习藏传佛教的汉民,接触久了,他就给我讲到藏传佛教里面有一条“男女双修”,意思就是通过男女性交的方式提高修行的能量。我听到这个以后内心就产生了色欲和性欲望,因为我先前在寺院里发现大部分都是女居士,所以我认为当今社会信佛的大都是女性,如果我能把藏教中的所谓“男女双修”的理论进行传播,肯定有机会能玩弄到信佛的女性。于是我就将我听到的那个汉民给我讲的一些藏传佛教的“皮毛”,再从网上搜索了一些关于藏秘、唐秘的理论,然后再加上我凭空想象的一些东西,杜撰成一套能迷惑人的迷信理论(我起名叫“金刚正法”)开始向别人传授,目的就是让信佛的女性自动上钩,这样我就有机会利用“男女双修”,蒙蔽“女同修”,说是给对方加强能量,保存精力,趁机跟一些“女同修”发生性关系,以此满足自己寻求心理、生理刺激的色欲和性欲望。我先是把我杜撰的这套迷信理论向周边的人开始传授,有些被我迷惑的人也把我的这套迷信理论介绍给别人,于是相信我这套迷信理论的人越来越多,我就开始做他们的老师,把听我讲课的人当做“弟子”,我胡乱给“弟子们”每人编一个法号,我还自己在计算机上撰写学习数据,让“弟子们”把学习数据打印出来,供我给他们讲课用。有一部分“藏秘”和“唐秘”的内容,再加上我凭空想象的一些东西,杜撰的一些能迷惑人的迷信理论,现在我想不起来具体的内容,学习数据都保存在我的计算机里。我编写的这些学习数据《秘法丹种修炼》第五套能量收摄运化应用系统中,关于“双修功法前,男女之体必先将漏体……,男女裸体密合……”这些内容是我在网上搜索的,但我知道“男女双修”是封建迷信、不合法,但为了自己的私欲,就下载了这些内容讲授给“弟子”用于迷惑他们,向他们灌输这些思想。我不敢在大面积讲课的时候提这个,只是单独跟我想跟对方发生两性关系的“女弟子”讲,于是我选择一些接触时间较长、岁数比较年轻的“女弟子”去进行“双修”,也就是发生两性关系,事实上有些“女弟子”也就是被迷惑了,先后有好几个“女弟子”在这种状态下先后和我发生两性关系。我记得第一个和我发生性关系的“女弟子”是张丽芳,大概是在2006年的一天,我给张丽芳打电话,得知她一个人在家,就去了她位于石家庄市的家中,只记得是个二楼,后我就给她讲藏传佛教的“男女双修”:普通的男女发生两性关系是在消耗能量,但是“男女双修”是平和的,阴阳互补,能提升能量、保存精力,不会泄失等,她对我说的深信不疑,于是就按照我的指导先是“打坐”,然后脱光双方衣服“双身拥抱”,之后按照常人的方式交媾,也就是发生两性关系。之后我又采取这种方式和张丽芳发生过几次两性关系,大部分都是在她家中。这之后,我又用上述办法跟几个“女弟子”发生过世俗的交媾(两性关系),其中有付雪、卢海丽、崔庆莲、张某1、张某2、康某伟等“女弟子”,。时间大概是2006年到2015年的这些年,地点有在“女弟子”家里,有在石家庄市崔庆莲的家中(崔庆莲无偿提供出来作为我们的佛堂),有在正定县的宾馆里、平山温塘、井陉县苍岩山镇。我听了那些藏传佛教的“男女双修”理论之后,其实我也没有那些本事,就想利用这个理论跟“女弟子”们发生两性关系,以满足自己的色欲和性欲望。我跟上述这些女弟子们发生两性关系的方式都是先“打坐”,然后“双身拥抱”,并采取平常人性器官接触的方式发生两性关系。我同女弟子“男女双修”,事后会警告她们“法不传六耳”,意思就是只能男女双方知道,不能让第三个人知道,因为涉及个人隐私,怕事情败露。到2017年4、5月份有些“女弟子”醒悟过来后,就去找我,我就把学习班解散了,我当时向部分当事人以及家属承认了我利用迷信骗财骗色的事实。在同女弟子“男女双修”时,当时保留了数据信息,我在同张丽芳、卢海丽、付雪、崔庆莲、张某1发生两性关系的时候用手机录像和照相了,事后我把录像和照片保存在手机和我的笔记本电脑里,现在都已经砸毁扔到垃圾箱了。当时拍照、录像就是为了事后满足视觉欲望。《密法丹种修炼》这五页学习数据是我在网上搜的一些数据,加以摘录、整理,并用这个资料给我打算双修的“女弟子”讲授,并发生两性关系。我不懂“男女双修”的本质,我知道自己错了,就是利用“男女双修”这个名义同“女弟子”发生两性关系,满足自己的色欲和性欲望。同我“男女双修”的“女弟子”有付雪、卢海丽、崔庆莲、张某1、张某2、张某1同事、康某伟。当时我给她们每人都起了一个“法号”,第一个字都是“慧”字。2017年我同“女弟子”进行“双修”的事情败露以后,宋某闹的比较凶,为了化解矛盾,我给宋某写了封信,给了张丽芳通过杨某转交给宋某。信里“过犯”指的就是上面说的这些跟“女弟子”男女双修的事,“丝网”指的是跟女人“双修”、性接触产生的情丝把我缠住了,“缠束无奈”指的是我陷进这种我自身的色欲的泥潭里,无法自拔,“解脱”指的是挽救我、终止“男女双修”这种错误的行为。我平时宣讲佛法的地点在石家庄博士楼刘某和崔庆莲家、井陉县胡家滩村租的房子、石家庄市裕华区大马庄园佛堂(就是苏某家)。我和“女弟子”“双修”时在宾馆开房都是用女弟子的名字开的房间。2019年2月21日、22日我对部分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在指认现场过程中,我逐渐有了一些记忆,我记起来在平山县天富宾馆,我以“男女双修”的方式发生两性关系的是张某1;在正定县金星假日大酒店进行“男女双修”的是康某伟;在井陉县苍岩山××高家峪村山上我们修建寺庙山上的“闭关洞”进行“男女双修”的是康某伟,时间也是近几年的一个白天;在石家庄市博士专家楼刘某、崔庆莲夫妇家的“佛堂”南侧卧室进行“男女双修”的是张某2,时间也是近几年的一个白天。忏悔自述是我被关到井陉矿区看守所之后,在监室写的。其实这些年我性能力不行,有阳痿的问题,跟“女弟子”们“双修”也就是我们双方性器官接触、摩擦,没有射精。我自己也想通过跟“女弟子”们的这些性接触恢复我的性功能。之前的讯问,没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等情况,涉及到我的隐私,不好意思说,不想伤害别人。我没有犯强奸罪,我仅仅是和那些“女弟子”发生两性关系,没有违背她们的意志,没有强迫她们,我认为我没有犯强奸罪。大概十几年之前,我在鹿泉区山前大道古佛寺,听一个法号叫“明印”的师父讲过一些“男女双修”的事,后来我们就成立了一个学佛的团体,然后我从网上看了一些关于“男女双修”的数据,我把这些东西汇编了一下,形成了我自己一篇文字的东西,就是你们之前已经取证并让我确认过的《秘法丹种修炼》那一个数据,内容就是关于修炼“男女双修”增加能量、采阴补阳、采阳补阴等等一些好处。之后我就跟一些女同修私下分别交流,给她们分别讲“男女双修”的好处,然后跟她们试修“男女双修”,也就是先双方对坐、双掌相对、赤裸身体双身拥抱,最后交媾,也就是性交,但是后来这几年,我因为心脏不好,逐渐就不能正常交媾了。我之前同“女弟子”双修交媾,就是我在性器官勃起,插入“女弟子”的性器官内,发生两性关系,我们双修发生两性关系跟常人发生两性关系稍有差别,常人发生两性关系比较躁动,比较兴奋,而我们双修则是比较安静,也就是我的性器官插进“女弟子”性器官之后,比较安静,互相进行能量沟通。最初一个是2006年左右,在石家庄市张丽芳家里,我采用“男女双修”的方式跟张丽芳发生两性关系,前后有过两三次;一年以后我又跟付雪“男女双修”;其他还有崔庆莲、卢海丽、康某伟、张某1、张某2。跟康某伟是大概五年之前,我在正定县时间我指认的那个宾馆)有过一次交媾,后来就没有交媾了;跟张某1是在平山温塘××宾馆(前段时间我指认的那个宾馆),有过一次;跟张某2是几年前在石家庄市刘某家佛堂南边卧室里进行的“男女双修”。我认识卢某莉,跟卢某莉的母亲也认识,后来她也跟我学习佛教这方面的东西,大概在十来年前,我跟卢某莉发生过“男女双修”的事情,只记得发生过两三次,都发生在石家庄市楼顶的设备间。设备间有时候上锁,遇到锁门的时候我就以维修设备的名义去小区物业要钥匙。我跟卢某莉讲“男女双修”能够增加功力、提升能量。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刚违背妇女意志,通过讲解其杜撰的“金刚正法”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又利用其杜撰的《密法丹种修炼》中“男女双修”的迷信邪说,奸淫妇女多人多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刚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刚强奸妇女多人,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付某刚虽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并未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32年2月3日止)。
原审被告人付某刚上诉主要提出,原判决对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考虑不周,部分事实是被害人虚构的,其与女性“双修”是双方自愿的,没有任何不正当的性行为。原判适用法律不公,定罪量刑畸重,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所认定的下列事实是正确的:
从2005年起,被告人付某刚逐步建立了一个信佛人员群体,被告人付某刚自称“上师”、“世尊”,并利用网上下载的学习数据,形成其自己所谓的“金刚正法”给“弟子们”传播,并给“弟子们”编了法号,逐步取得“弟子们”的信任。被告人付某刚了解到藏传佛教里面有一条“男女双修”的说法,于是内心产生色欲,并从网上下载了一些“男女双修”的数据,加上自己的杜撰,编写了一份关于“男女双修”的学习资料《密法丹种修炼》,主要内容是宣扬“男女双修”及其种种好处。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付某刚选择接触时间较长、岁数比较年轻的“女弟子”,个别讲授“男女双修”的内容,欺骗“女弟子”说“男女双修”能够“消业长功”、通经络、消除疾病等,并采用先打坐、再双掌相对、再进行身体接触进行所谓的“能量沟通”的方式,同时警告被害人“法不传六耳(即不得告诉第三人)”,分别在井陉县苍岩山××高家峪村山上“闭关洞”、石家庄市38号博士专家楼2204室刘某家佛堂、正定县金星假日大酒店、平山县天富宾馆、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7号省地税局宿舍楼顶阁楼等地多次奸淫“女弟子”康某伟、张某1、张某2、卢某莉。
上述事实,有经原判决庭审质证所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刚违背妇女意志,通过讲解其杜撰的“金刚正法”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又利用其杜撰的《密法丹种修炼》中“男女双修”的迷信邪说,奸淫妇女多人多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刚关于原判决对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考虑不周,部分事实是被害人虚构的上诉理由,与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属实。其关于与女性“双修”是双方自愿的,没有任何不正当的性行为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依法不能成立。原判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定罪量刑适当。故对其关于原判适用法律不公,定罪量刑畸重,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 o o
审判员:赵 o o
审判员:邵 o o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 o
 

取自微信公众号:透图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