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务部拟修法:利用宗教骗色,最重判十年(藏传佛教的喇嘛上师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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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拟修法 利用宗教骗色 最重判10年

〔记者项程镇、汤佳玲、杨久莹/台北报导〕鉴于利用宗教骗色案层出不穷,法务部刑法研修小组拟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新增「神棍骗色罪」,未来假藉宗教名义「诈骗」信徒性交,刑度与「强制」性交罪相当,最重处十年徒刑,最低也不得少于三年,草案可望近日定案。

务部指出,目前「诈术性交罪」构成要件,只锁定误信对方为配偶而听从性交者,现在民智已开,这种被骗性交的情形绝无仅有,因而有必要修法,以「神棍骗色罪」取代。

新增「神棍骗色罪」 最轻不少于
三年

法界人士表示,现行刑法对强制性交罪定义很严格,让利用宗教骗色之徒有可趁之机,法条规定犯罪过程中,须有暴力手段,或施以胁迫、用药剂、用催眠术、或其他不法方法,而且客观上还要让被害人发生恐怖心理因而不敢抗拒,才算有罪。

法界人士说,假神佛之名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对被害人身心伤害高于一般性侵害案,加上被害人担心说出真相后遭教友或信徒排挤,让检方採证不易,目前也无适当法条可处罚。

资深法官指出,现今法院碰到宗教骗色案,有时以本刑三到七年的「强制性交罪」判刑,有时又以刑度较低的「和诱罪」或「略诱罪」论处,但定罪的难度都比较高,因此当罪证有限时,甚至也可能改以刑度轻更多的「猥亵罪」来论罪,因此研拟适当法条,对类似桉件应有吓阻效果。

法务部官员表示,目前刑法研修小组的规划方向为新增「神棍骗色罪」,取代现行刑法第二二九条「诈术性交罪」。至于性侵幼童法条的修法问题,刑法研修小组共识为全面翻修「妨害性自主罪章」,不会只修一、两条。

对此修法方向,法律学者代表表示支持,司法院、高院代表也未反对。包括天主教台湾地区总主教洪山川、中华民国道教会总干事张肇珩等宗教界人士都认为,政府愿意透过立法重视社会问题值得肯定,宗教团体绝对支持政府取缔不法。不过,由于台湾对于何谓宗教人士门槛及定义很模煳,任何人都可以假藉宗教之名、拿宗教当挡箭牌行不法勾当,政府应拿出办法来管理不法才是重点,以免劣币逐良币,污名化整个宗教界。

学者支持妇团叫好 应具有吓阻效果

现代妇女基金会执行长姚淑文对于新增「神棍骗色罪」表示「太好了」,她认为应具有吓阻力量。

台湾妇女团体全国联合会前理事长尤美女说,立法时不能站在苛责被害人立场,应从被害人角度思索问题,而且整部「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应一併重新检讨。

文章来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12/today-t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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