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恐龙法官判决又一例: ◆ 回应---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提告之法院判決 观于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暨其董事长达瓦才仁,针对正觉教育基 金会于100年(西元2011年)初, 在中国时报及苹果日报刊登「喇嘛的无上瑜伽修行, 就是与女信徒性交!」一文(下称正觉刊文),提起自诉,滥告正觉 教育基金会前董事长萧平实一桉,初审台湾台北地法院( 下称台北地院)判决不受理而予驳回;达瓦才仁等向台湾高等法院( 下称高院)提起上诉,经高院发回台北地院更审, 由同一法官李殷君重审后,改判有罪;其前后审之心证及判决理由自 相背反极为严重,令人大感意外,今已声明上诉, 但该桉更审前后之严重矛盾处, 应向社会大众举其大者略加说明如下:
就本桉由台北地院于100年12月23日以100年自字第28号 判决:「本件自诉不受理。」(下称前审判决), 另于101年8月27日以101年度自更(一)字第1号判决:「 散布文字诽谤罪,处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下称更审判决), 前后两判决均係同一法官李殷君所为,惟结论南辕北辙,大相迳庭, 可谓一百八十度大翻转,殊令人不可思议, 兹将前后两判决要旨摘录于后:
一、 前审判决不受理,其理由谓: 「其文章(桉:指正觉刊文)内容所指之喇嘛教及达赖等语, 并未涉及自诉人(桉:指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及达瓦才仁), 已难认倘本件被告所为该当刑法加重诽谤罪责之情形下, 自诉人2人即为本件加重诽谤罪之直接被害人。况被告所指之喇嘛教 一语,客观上尚不足以认为自诉人为特定之被害人, 且被告于上开文宣中披露之歛财行为,亦係指摘达赖、喇嘛教, 亦与自诉人2人无关,从而, 自诉人2人即均非本件行为成立犯罪时之直接被害人。 揆诸前开说明,本件自诉人2人既非被害人,即不得提起自诉, 本件自诉人2人对被告提起自诉,自非适法,爰不经言词辩论, 迳为自诉不受理之判决。」(见该判决书第四段第6至15行)。
二、 更审判决改判被告有罪,其理由谓: (一)程序部分: 「依前后语句之记载,客观上显有指摘自诉人西藏宗教基金会暨其代 表人达瓦才仁有抹红被告之行为(抹红部分不另为无罪谕知, 详如后述)及影射自诉人2人「利用办理达赖喇嘛来台祈福法会之机 会,向社会大众募款,为歛财之冒牌佛教喇嘛教」, 自诉人2人因而提起本件自诉,揆诸前开说明, 形式上应认其等为犯罪直接被害人,是自诉人2人提起本件自诉, 其程序上应属合法,本院自应依法审理。」(见该判决书,壹、 程序部分,第一段/第3页第14行至20行)。
(二)实体部分:
1、「足认其前后两段文章段落, 确係以自诉人2人之名称为该2段落之主词甚明。……, 是一般人阅读该2段文章段落内容后,即自动将自诉人2人与『达赖 喇嘛来台办理祈福法会,藉机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 事件间产生关联性之联想,进而理解该等文章最后2段文字之意涵, 係在叙述自诉人2人有『于达赖喇嘛来台办理祈福法会, 藉机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之行为,为歛财之冒牌佛教喇嘛教 甚明。足徵被告之上述言论,客观上显係影射自诉人2人。」( 见该判决书,贰、实体部分,第二段第(二)项/ 第6页第6行至21行)。
2、 「且达赖喇嘛受邀来台举行祈福法会,係由西藏宗教基金会主办一事 ,在达赖喇嘛来台前,即由各报章媒体广为报导等情, 亦有98年8月28日联合报报纸剪报、苹果日报剪报、 中国时报剪报资料影本附卷可凭( 见本院100自28卷第41页至第45页)。由此可知, 上开由自诉人西藏宗教基金会主办达赖喇嘛受邀来台举行祈福法会一 事,既经由报章媒体披露,即属公众所週知之事, 被告自无推诿不知之理。」(见该判决书,贰、实体部分, 第二段第(三)项/第7页第6行至13行)。
3、 「显见被告係不满自诉人西藏宗教基金会所转载及发布之上开文章内 容,因而为上述言论之发表甚明。是要难认被告为上述言论, 係对可受公评之事项,出于善意而发表评论。」(见该判决书,贰、 实体部分,第二段第(四)项第2点第(1)小点/第9页, 第22行至25行)、「被告指述自诉人2人係藏传佛教之既得利益 者,并影射自诉人2人办理赖达喇嘛来台祈福法会,从事歛财一事, 其动机显係以毁损自诉人名誉为目的,显非基于善意而发表评论,」 (见该判决书,贰、实体部分,第二段第(四)项第2点第(1) 小点/第10页,第4行至7行)。
4、 「况细绎被告上开文章内最后2段文字内容,係影射自诉人2人有『 于达赖喇嘛来台办理祈福法会,藉机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 之行为,係『歛财之冒牌佛教喇嘛教』, 亦与防卫被告自身名誉权无涉, 是难认被告发表该言论係基于防卫自己权利意思而为, 实不符刑法第311条第1款之阻却违法事由及该款限定保护己身权 益而非防卫他人权益之要件,辩护意旨称被告係正当防卫云云, 亦无足取。」(见该判决书,贰、实体部分,第二段第(四) 项第2点第(2)小点/第10页第27行至第11页第3行)。
5、 「且观诸该等文章内容,亦均仅係解说藏传佛教修习之过程, 要与自诉人2人是否藉由办理前开祈福法会公益活动之名, 而遂其牟取私利之实一节无涉,要难仅以被告提出之上开书面资料, 遽认已使其有相当理由确信所指摘自诉人2人办理祈福法会有歛财行 为之事为真实。」(见该判决书,贰、实体部分,第二段第(四) 项第3点/第11页,第9行至13行)。
6、 「被告于发布上开文宣前,自可轻易由媒体报导加以查证, 惟其竟未为任何之查证, 即迳主观臆测自诉人2人假公益之名大赚私利,率尔发表上述言论, 其过程实出于重大轻率,揆诸前开说明, 自无从免除被告应负刑事诽谤罪责。」(见该判决书,贰、 实体部分,第二段第(四)项第3点/第12页,第7行至11行) 。
三、质疑:
(一) 前后二判决均为同一法官所为,前审判决认自诉 人非为被害人,何以更审判决心证大逆转,改认自诉人为被害人?
(二) 承审法官于更审判决谓:「足认其前后两段文章段落, 确係以自诉人之名称为该二段之主词甚明。」既然『主词甚明』, 何以承审法官于前审判决竟然不察『主词甚明』? 该2段文字係在指述『达赖喇嘛来台办理祈福法会, 藉机捞取台湾善心人士的血汗钱』,何曾提及自诉人? 该指述对象为『达赖喇嘛』,可谓彰彰甚明, 何以承审法官曲解文字係在影射自诉人?
(三) 苹果日报、中国时报、联合报每日发行版数分别高达数十版, 而有关自诉人主办达赖喇嘛受邀来台举行祈福法会一事, 虽经报章媒体披露,承审法官即遽认被告应知悉主办单位为自诉人。 试问,承审法官李殷君依何认定被告必然阅读上述报纸? 又该新闻约占该日版面分量不到数百分之一, 阅报者又如何必然详阅该则新闻而知悉该法会係自诉人所主办?
(四) 例如,某A因不满某B诽谤行为,因而发表文章辩驳, 倘依承审法官之逻辑推论,某A係因不满而发表文章, 即认定某A非善意发表言论乎?如果此理可通, 所有受害者因不满加害行为,为文反驳加害者时,岂非亦均「 非善意」发表言论,均应构成毁谤罪?此逻辑推论显有瑕疵, 亦误解「善意」发表言论之真义。该文内容明确指涉係达赖喇嘛来台 办法会,何有影射自诉人?
四 结疑: 前后二审判决均为同一法官李殷君所为, 更审判决之心证大违前审判决之心证,其自相背反之情况极为严重, 令人不能不质疑为何有如此离奇之转折? 又其更审之判决文中所述疑窦重重,一时遽难具足叙述, 谨先提出上述质疑,以求社会人心之公道,容于上诉文中再行广述。
文章来源:
回应--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提告之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