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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之《喇嘛說》揭露 達賴喇嘛 轉世純屬造假之事實 |
這是乾隆訂定《金瓶掣簽》的由來,圖二的《喇嘛說》碑,立於乾隆五十七年 碑刻全文如下: 喇嘛之字漢書不載,元明史中,或訛書為刺馬。陶宗儀《輟耕錄》載:元時稱帝師為刺(讀作拉,下同)馬; 毛奇齡《明武宗外紀》又作刺麻,皆系隨意對音,故其字不同。予細思其義,蓋西番語謂上日喇,謂無日嘛,喇嘛者謂無上,即漢語稱僧為上人之意耳。 喇嘛又稱黃教,蓋自西番高僧帕克巴舊作八思巴,始盛於元,沿及於明,封帝師國師者皆有之。元世祖初封帕克巴為國師,後復封為大寶法王,並尊之曰帝師,同時又有丹巴 者,亦封帝師,其封國師者不一而足。 明洪武初封國師、大國師者,不過四五人,至永樂中,封法王、西天佛予者各二,此外灌頂大國師者九,灌頂國師者十有八,及景泰、成化間,益不可勝紀。 我朝唯康熙年間,祗封一章嘉國師,相襲至今。我朝雖興黃教,而並無加崇帝師封號者,唯康熙四十五年,敕封章嘉呼土克圖為灌頂國師,示寂後,雍正十二年,仍照前襲號為國師。其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之號,不過沿元明之舊,換其襲敕耳。黃教之興始於明,番僧宗喀巴生於永樂十五年丁酉,至成化十四年戊戌示寂。其二大弟子,日達賴喇嘛,曰班禪喇嘛。 達賴喇嘛位居首,其名曰,羅倫嘉穆錯,世以化身掌黃教。一世日根敦珠巴,二世日根敦嘉穆錯,三世日索諾木嘉穆錯,即明時所稱活佛鎖南堅錯也,四世日雲丹嘉穆錯,五世日阿.旺羅卜藏嘉穆錯。我朝崇德七年,達賴喇嘛、班禪喇嘛遣貢方物,八年,賜書達賴喇嘛及班禪呼土克圖。 蓋仍沿元明舊號,及定鼎後,始頒給敕印,命統領中外黃教焉。蓋中外黃教總司以此二人,各部蒙古,一心歸之,興黃教,即所以安眾蒙古,所繫非小,故不可不保護之,而非若元朝之曲庇諂敬番僧也。 元朝尊重喇嘛,有妨政事之弊,至不可問,如帝師之命,與.詔敕並行,正衙朝會,百官班列, 而帝師亦專席於坐隅,其弟子之號司空、司徒、國公,佩金玉印章者前後相望,怙勢恣睢,氣焰薰灼.為害四方,不可勝言。甚至強市民物,捽捶留守,與王妃爭道,拉毆墮車,皆釋不問;並有民毆西僧者截手,詈之者斷舌之律。(乾隆在此描述:元朝因為過寵喇嘛,而叢生縱容越矩之弊害) 若我朝之興黃教則大不然,蓋以蒙古奉佛,最信喇嘛,不可不保護之,以為懷柔之道而已。其呼圖克圖之相襲,乃以僧家無子,授之徒,與子何異,故必覓一聰慧有福相者,俾為呼必勒罕。即漢語轉世化生人之義。幼而習之,長成乃稱呼圖克圖。此亦無可如何中之權巧方便耳。其來已久,不可殫述。 熟意近世,其風日下,所生之呼必勒罕,率出一族,斯則與世襲爵祿何異? 予意以為大不然。蓋佛本無生,豈有轉世? 但使今無轉世之呼圖克圖,則數萬番僧無所皈依,不得不如此耳。 從前達賴喇嘛示寂後,轉生為呼必勒罕,一世在後藏之沙卜多特地方,二世在後藏大那特多爾濟丹地方,三世在前藏對嚨地方,四世在蒙古阿勒坦汗家,五世在前藏崇寨地方,六世在裡塘地方。現在之七世達賴喇嘛,在後藏托卜扎勒拉裡岡地方。其出世且非一地,何況一族乎? 自前輩班禪額爾德尼示寂後, 現在之達賴喇嘛與班禪額爾德尼之呼必勒罕,及喀爾喀四部落供奉之哲布尊呼土克圖,皆以兄弟、叔侄、姻婭遞相傳襲。似此掌教之大喇嘛呼必勒罕,皆出一家親族,幾與封爵世職無異。 (中略) 蒙古資為談柄,以致物議沸騰,不能誠心皈信。 甚至紅帽喇嘛沙瑪爾巴,垂涎札什倫布財產,自謂與前輩班禪額爾德尼及仲巴呼土克圖同系弟兄,皆屬有分,唆使廓爾喀滋擾邊界,搶掠後藏。今雖大振兵威,廓爾喀畏懼降順,匍匐請命,若不為之剔除積弊,將來私相授受,必致黃教不能振興,蒙古番眾,猜疑輕視,或致生事。 是以降旨,藏中如有大喇嘛出呼必勒罕之事,仍隨其俗。令拉穆吹忠四人,降神誦經,將各行指出呼必勒罕之名書籤,貯於由京發去之金奔巴瓶內,對佛唸經,令達賴喇嘛或班禪額爾德尼,同駐藏大臣,公同簽掣一人,定為呼必勒罕。 雖不能盡除其弊,而較之從前,各任私意指定者,大有間矣。 又各蒙古之大呼必勒罕,亦令理藩院行文,如新定藏中之例,將所報呼必勒罕之名,貯手雍和宮佛前安供之金奔巴瓶內,理藩院堂官會同掌印之札薩克達喇嘛等,公同簽掣,或得真傳,以息紛競。 去歲廓爾喀之聽沙瑪爾巴之語,劫掠藏地,已其明驗,雖興兵進剿,彼即畏罪請降,藏地以安。 然轉生之呼必勒罕,出於一族,是乃為私。佛豈有私? 故不可不禁。 茲予制一金瓶,送往西藏,於凡轉世之呼必勒罕,眾所舉數人,各書其名置瓶中,掣簽以定,雖不能盡去其弊,較之從前,一人之授意者,或略公矣。 夫定其事之是非者,必習其事而又明其理,然後可。予若不習番經,不能為此言。始習之時,或有議為過興黃教者,使予徒泥沙汰之虛譽。則今之新舊蒙古,畏威懷德,太平數十年可得乎! 且後藏煽亂之喇嘛,即正以法。上年廓爾喀侵掠後藏時,仲巴呼土克圖既先期逃避,而大喇嘛濟仲札蒼等遂托占詞為不可守,以致眾喇嘛紛紛逃散,於是賊匪始敢肆行搶掠。 因即令將為首之濟仲挐至前藏,對眾剝黃正法。其餘札蒼及仲巴呼圖克圖等,具孥解至京,治罪安插,較元朝之於喇嘛,方且崇奉之不暇,致使妨害國政,況敢執之以法乎? 若我朝雖護衛黃教,正合於王制,所謂「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移其宜」。而惑眾亂法者,仍以王法治之,與內地齊民無異。 試問,自帕克巴創教以來,歷元明至今五百年,幾見有將大喇嘛剝黃正法及治罪者? 天下後世,豈能以予過興黃教為譏議乎? 元明曾有是乎? 蓋舉大事者,必有其時與其會,而更在乎公與明,時會至,而無公與明以斷之,不能也;有公明之斷,而非其時與會,亦望洋而不能成。 茲之降廓爾喀,定呼必勒罕,適逢時會,不動聲色以成之,去轉生一族之私,合內外蒙古之願。當耄近歸政之年復成此事,安藏輯藩,定國家清平之基於永久,予幸在茲,予敬益在茲矣。 乾隆五十有七年 歲次壬子 孟冬月之上浣 御筆 ----------------------- 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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