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uth of Tibetan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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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ber die Dalai Lamas

佛教未傳入西藏之前,西藏當地已有民間信仰的“苯教”流傳,作法事供養鬼神、祈求降福之類,是西藏本有的民間信仰。

到了唐代藏王松贊干布引進所謂的“佛教”,也就是天竺密教時期的坦特羅佛教──左道密宗──成為西藏正式的國教;為了適應民情,把原有的“苯教”民間鬼神信仰融入藏傳“佛教”中,從此變質的藏傳“佛教”益發邪謬而不單只有左道密宗的雙身法,也就是男女雙修。由後來的阿底峽傳入西藏的“佛教”,雖未公然弘傳雙身法,但也一樣有暗中弘傳。

但是前弘期的蓮花生已正式把印度教性力派的“双身修法”帶進西藏,融入密教中公然弘傳,因此所謂的“藏傳佛教”已完全脱離佛教的法義,甚至最基本的佛教表相也都背離了,所以“藏傳佛教”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喇嘛教”也就是──左道密宗融合了西藏民間信仰──已經不算是佛教了。

   
                  河北男子仿效藏密喇嘛教與多名女弟子“男女雙修”,以強姦罪被判13年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20)冀01刑終116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付某剛,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19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石家莊市井陘礦區看守所。
被害人康某偉,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
被害人盧某莉,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

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付某剛犯強姦罪一案,於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冀0121刑初10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付某剛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提審原審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從2005年起,被告人付某剛逐步建立了一個信佛人員群體,被告人付某剛自稱“上師”、“世尊”,並利用網上下載的學習資料,形成其自己所謂的“金剛正法”給“弟子們”傳播,並給“弟子們”編了法號,逐步取得“弟子們”的信任。被告人付某剛瞭解到藏傳佛教裡面有一條“男女雙修”的說法,於是內心產生色欲,並從網上下載了一些“男女雙修”的資料,加上自己的杜撰,編寫了一份關於“男女雙修”的學習資料《密法丹種修煉》,主要內容是宣揚“男女雙修”及其種種好處。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付某剛選擇接觸時間較長、歲數比較年輕的“女弟子”,個別講授“男女雙修”的內容,欺騙“女弟子”說“男女雙修”能夠“消業長功”、通經絡、消除疾病等,並採用先打坐、再雙掌相對、再進行身體接觸進行所謂的“能量溝通”的方式,同時警告被害人“法不傳六耳(即不得告訴第三人)”,分別在井陘縣蒼岩山××高家峪村山上“閉關洞”、石家莊市38號博士專家樓2204室劉某家佛堂、正定縣金星假日大酒店、平山縣天富賓館、石家莊市平安南大街37號省地稅局宿舍樓頂閣樓等地多次姦淫“女弟子”康某偉、張某1、張某2、盧某莉。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康某偉陳述:我報案是因為我被付某剛利用“佛教傳法度人”詐騙錢財並姦淫。我老公張某4本身信佛,2005年底到2006年初的時候,付某剛就組織了包括張某4在內的30多人,向這些人傳播他自己獨創的“金剛正法”。2007年前後,張某4帶我去付某剛家逐步瞭解學習,後來正式皈依認付某剛為師。付某剛在向大家傳播他所總結的“佛法教義”取得大家的信任之後,開始逐步講西藏秘法,他說他是有傳承的,是修的敦珠仁波切的“大圓滿”法,講一些“秘法”的常識和“男女雙修”的內容,但他在公開場合也說西藏秘法不適應中國的法律、不適合漢人修行,只有他的“金剛正法”才是正法,別的是末法都度不了人了。同時他又說雖然西藏秘法的“男女雙修”不適應,但是“男女雙修”卻是即身成佛、修行成就最快的方式,這些理論在講過很多次之後,我也就非常相信了。2008年春,付某剛打電話讓我去他位於石家莊市橋西區趟,只有他一人在家,到他家後,他就開始給我講授我的問題,說我全身太污濁、業太大、經絡不通,給我講男女雙修長功快、消業快、成就快,然後要我脫衣服幫我消業、通經絡,因為之前聽過多次他講的理論,對他已經非常信任,認為他是出於佛法度人的目的,但是當時也是有所疑慮,動作稍一遲緩,他就以師父的口氣大聲訓斥,問我想不想解脫,說我放不下家、世俗情太重,於是我就照他說的脫光衣服,他自己也脫光衣服,說是“遵照上層的聖義”與我發生兩性關係度我,幫我消業,幫我打通經絡,然後他就和我發生了兩性關係。完事後,告訴我這是秘法,“不傳六耳”(也就是不能告訴第三人),我對此深信不疑。在之後的幾年裡,付某剛採用這種方式又和我發生過大概四五次性關係,其中有兩次在他家裡,還有一次是2015年11月份左右在正定縣金星大酒店的房間裡,還有一次就是2016年夏天(大概是6、7月份)的一天,我們一大幫信奉付某剛的“弟子”們跟他一起在井陘縣蒼岩山××高家峪村山上付某剛準備修建寺廟的工地,該工地東側挖了一個大概兩三米深的洞,付某剛說是“閉關洞”,那天我和付某剛還有另外一個“弟子”在“閉關洞”裡幹活,拉土的小車壞了,那個“弟子”就拉著小車去下面焊接去了,我和付某剛在洞裡休息的空當,付某剛提出要給我“消業”,然後就各自把褲子脫半截,付某剛跟我面對面,與我發生了兩性關係,當時我也是非常害怕被別人看見,但是“師父”(付某剛)提出來要給我“消業”,我也不敢反抗,另外平時付某剛給我們講他有“超能力”,所以我就想他可能具有這樣的能力,能夠避免被人發現。直到2017年3月底,付某剛利用佛教騙錢,以及姦淫女弟子的事情敗露以後,我才如夢初醒,原來他是披著佛教的外衣騙財騙色。我們圈子裡傳說付某剛跟許多女弟子搞男女雙修,從我個人來說,一開始是不相信,後來是出於害羞的原因,害怕外人知道,害怕家庭不保,不敢報案,後來我老公知道以後勸我報案,我也逐漸感覺這是一種屈辱,所以就想到報案。2017年3月事發之後,付某剛委託我老公張某4幫他平息這件事情,張某4問過付某剛,付某剛承認跟好多女弟子發生過兩性關係,並且給其中六個錄影或是拍照,這個情況付某剛和張某4通過手機短信進行過溝通,張某4截圖後保存在我家電腦裡,聽說付某剛錄影和照片保存在他的電腦內,電腦在其中一個受害人劉星處。付某剛所稱的“男女雙修”意思就是男女發生兩性關係的方式修行,他採用這種方式與我發生兩性關係時,我認為人在世間生活,可能沾染一些不好的東西,可能做過一些壞事,在佛教裡面所說這叫“業”,付某剛講通過一些修行方式,人可以達到消業、消除疾病、超凡脫俗、修行成佛等等一些層次和結果,而付某剛說他自己是活佛,所以付某剛講跟我男女雙修,發生兩性關係,從我心理上來講,對於用這種發生兩性關係的男女雙修是非常抵觸的,但是經過他一番說教、訓斥、誘導,心理上就是為了達到他所說的一些消業、通經絡、成就漲功等等目的來看待這件事了,而不單純是發生兩性關係,如果單純是和他發生兩性關係,我是打死也不會跟他做的。付某剛與我進行男女雙修時讓我想像兩眉之間有一顆明珠在放光,讓我感覺有甘露水在往我的身上撒,在淨化我的身體和心靈,在這種情況下和我發生兩性關係;有時付某剛說我身上“有障礙”、“有業”,然後就讓我上床跟我“雙修”,發生兩性關係之後還說他看到我身上的“蓮花”開的大了,通過他跟我“雙修”之後,我已經得到“加持”了,狀態變好了,我對此深信不疑。

2、被害人張某1陳述:我聽說公安局立案偵查付某剛的案件,我也是其中的被害人,我來報案。付某剛打著修煉、給我傳秘法的名義和我發生兩性關係,事後我聽說付某剛跟其他女弟子搞“雙修”和發生兩性關係的事,我逐漸意識到這是被侵害。2011年前後,我的同事張某3帶我認識了付某剛,之後開始跟隨付某剛學習佛法修行。2015年的一天,付某剛給我打電話,讓我去正定大佛寺旁邊的一個酒店去找他,說要給我講“修學”的事,去了之後,付某剛先是給我講“修學”,他拿出一個筆記型電腦,打開裡面的佛像,說要給我“傳秘法”、“灌頂”,然後拿手指蘸水彈在我的腦門上,之後指揮我跟他面對面盤腿在床上打坐、練功,雙手相對,他說這是在給我傳功、傳遞能量,還讓我自己感受身體變化,我本人也感覺不到有什麼變化,他說他能看到我的身體變化,還說我有希望進一步學習,讓我跟他搞“男女雙修”,當時我不懂得“男女雙修”的意思,只是滿腦子的儀式感,直到他脫光他自己的衣服,要求我脫光我的衣服,當時我心裡遲疑了一下,但是還是照做了,兩人都脫光之後,付某剛就和我發生了兩性關係,完事之後,他囑咐我說這是修法練功,不是單純的發生性關係,這事不能外傳、要秘不外傳。回家之後,付某剛又在QQ裡給我發了一個電子版的法本,裡面的內容就是“男女雙修”、“收攝能量”、淨化身體,意思就跟在酒店裡發生的步驟差不多,讓我理解這是在修法練功,讓我不要想歪了。當時受付某剛的引導,心裡感覺這不是單純的發生兩性關係,心裡只是想到他說的“修法”、練功,就感覺他說的之前的學習都是皮毛,只有這樣“雙修”才是真正的上升層次、提升自己。我雖然心裡犯嘀咕,但是思想只是跟著他的引導在走,事後他囑咐我要秘不外傳,所以我也沒辦法問別人。2016年的一個白天,付某剛給我發短信,讓我去石家莊市博士樓劉某的家,以前我們在那裡聽過他講課學習,他告訴我鑰匙放在樓道裡一個位置,去了之後,我自己用鑰匙打開門進去,發現裡面沒人,隔了一會兒,付某剛去了,然後就是跟第一次“男女雙修”相同的過程,先是練功,之後“男女雙修”,也就是脫光衣服發生兩性關係,在發生兩性關係過程中,付某剛拿出他的手機拍下我的裸照,我認為他拍照是為了他修法、寫法本提供素材和理論依據。當時的想法就感覺他說的這是真事,心裡就像入了套,他說啥就照做。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當時付某剛的一個得意弟子熊惠樹意外觸電身亡,剛處理完後事,付某剛打電話叫我開車拉他去平山溫塘,他說溫泉水可以使人淨化,讓我去一個溫泉賓館開房,我們兩人在房間浴室泡溫泉,之後他就給我講熊惠樹生前學習付某剛創立的這個佛法寫的一些心得,讓我學習,然後說我人很好、本性好、善良,是可塑之才,之後就開始和我練功、“雙修”,步驟也和之前的類似,也就是發生兩性關係,以提升能量。之後大約個把月,付某剛又讓我開車拉他去平山溫塘,又是讓我開房,倆人進房間後學法、練功、“男女雙修”,發生兩性關係,步驟和之前的類似。在平山這兩次其中有一次發生性關係中途,付某剛用手機拍照或是錄影。到2017年春節前後,我聽別人說,付某剛給一些老弟子們開會,說要解散他這個活動,說是“解依脫戒”,以後不再組織大家學習了,還讓我們把之前紙質版的學習資料收回,把電子資料刪除,後來我就沒有再參加過,也沒有和付某剛聯繫。付某剛所說的“男女雙修”以及和我發生兩性關係這件事,我的理解就是付某剛所說的修煉的意思,雖然他也是跟普通人發生兩性關係一樣,但是當時他引導我的思想,就覺得那不是普通的發生兩性關係,再加上他的法本裡描述關於男女交合練功的細節,當時讓我深信不疑,現在醒悟過來,那都是騙人的,要是單純的他要和我發生兩性關係,那我是堅決不會同意的,也就是出於他所說的修行、修煉的目的,我才跟他那樣做的,並且當時心裡想的那件事是在練功,而不是在發生兩性關係。我之前出於一種怕波及家庭的心理,不想讓家人知道因此受傷害,所以沒有想要報案,後來知道有人報案並且案發,所以就來報案了。

3、被害人張某2陳述:我聽說公安局立案偵查付某剛的案件,我也是其中的被害人,我來報案。付某剛以佛法“男女雙修”為誘餌,騙我和他發生兩性關係。2011年前後,我經張某3介紹認識了付某剛,並跟他學習佛法和皈依,平時偶爾參加學習,地點一般就是在石家莊市園蘇某家、裕華路博士樓劉某家,還參加過井陘縣蒼岩山修廟。在跟付某剛QQ聯繫時,他多次給我講到“男女雙修”,還給我發過“男女雙修”的資料,說“男女雙修”是在修煉過程中提升層次、速疾成就的一種方式。2016年秋天的一個星期日,付某剛打電話叫我去博士樓(也就是劉某家)一趟,我去了之後發現只有他一個人在客廳裡,付某剛叫我向他跪下,說要將我的玉字輩法號改為慧字輩,這樣就能減少500年的修行,然後說要給我傳秘法,並且囑咐說“法不傳六耳”,任何人不能講出去,之後就開始給我講“男女雙修”,說這樣能使身心徹底改變、昇華,以後能更加身體好、心靈高尚,更輕鬆地處理一些事情。之後付某剛叫我去了裡屋臥室的床上,讓我脫光衣服,他自己也脫光衣服,我們相對在床上打坐,他嘴裡念著什麼口訣或是咒語,然後用生殖器接觸的方式和我發生了兩性關係。完事我離開後,感覺不像是他說的這事是在修煉,所以後來他再給我打電話叫我單獨去找他的時候,我就明白是叫我去幹什麼,我也就不去了。付某剛之前多次跟我講“男女雙修”,我也是抱著修煉和提升自己的想法,雖然當時也半信半疑,在這個過程中,我猶豫了一下,但是受付某剛的引導,就按照他的引導去一步一步的做。事前我受付某剛的引導和引誘,去做了一件付某剛自己想做的事,發生性關係的時候跟普通人無異,我自己的身心也沒有產生他所說的變化,所以事後我馬上就意識到他這個事是不對的,並且我在網上查資料,“男女雙修”是藏傳佛教中的一種秘法,但是在漢族聚集地,凡是有這種提法的,肯定就是不對的、非法的,於是後來他在約我單獨去見他的時候就不去了。之前我怕事情暴露,影響到我的家庭,雖然跟他發生兩性關係這件事我是不樂意的,但是出於保護家庭的考慮,我沒有勇氣跟別人說或是報案。

4、被害人盧某莉陳述:我父母最早是在1997年的時候跟付某剛一起練***,我跟父母去過付某剛家,因此認識,2002年我大學畢業以後在付某剛開的石家莊嘉誠環保有限公司打工,半年後辭職,2003年我去了北京,2004年我回到石家莊就開始跟著付某剛學習佛教方面的一些東西(當時他已經脫離***,開始修煉“唐秘”、“藏秘”),他自己弄了一些學習資料,平時就在石家莊市博士專家樓劉某家的佛堂、談固大街大馬莊園蘇某家的佛堂給眾弟子們講課,我身體不好,有多囊腎病,到處尋醫問藥,一直沒有治好,基於強身健體的目的跟他學習修行,後來他私底下給我講過藏傳佛教的“男女雙修”理論,讓我跟他做過“男女雙修”,2016年之後我逐步發現他這是騙人的,就跟他疏遠了,聽說2017年有我們當中的弟子們去公安局報案告他,更驗證了我的判斷,但是我感覺這事畢竟不光彩,心想過去就算過去了,不想再提,今天既然你們來找我,我就把事情的真相都講出來。大約是在2008年是時候,當時我還跟著付某剛學習,他懂的佛教知識非常多,我非常信任他。大約是2008年夏天的一天,付某剛給我打電話讓我去石家莊市平安南大街市地稅局宿舍找他,當時他帶我到了最南邊一棟樓頂樓的夾層閣樓裡,裡面都是水管、暖氣管道等,高度大約一米多高,到那裡後他把地上卷著的一卷塑膠布打開,裡面卷著一塊類似小褥子的棉墊,他讓我跟他相對打坐,然後開始給我講“男女雙修”快速修行、提高能量、打通經絡、消業等理論,他說我是世俗人,業太大,需要淨化身體,這就需要“男女雙修”,說“男女雙修”能快速成就,我這是第一次聽他說“男女雙修”的理論,他說藏人公開傳“男女雙修”,是亂法,他說的這個是“秘法”,是“正法”,“不傳六耳”,於是我就抱著強身治病、消業的目的,按照付某剛所說跟他進行了所謂的“男女雙修”,他先讓我們倆人相對打坐,然後都脫光衣服,他說這是“赤子”,沒有“掛礙”,之後要“行夫妻之事”,這樣他就把他的能量傳給我,我身上的“業力”(也就是不好的東西),他就會幫我消除,這樣跟我發生了兩性關係,形式上跟常人發生性關係一樣,也就是他採用性器官插入我性器官的方式,付某剛射精在我體內,他說這是他的能量,通過這種方式傳給我了。之後,付某剛又跟我在同一地點進行過兩次“雙修”,一次是當年的冬天,因為那裡面有暖氣管道,也不冷,另一次是第二年春天,過程跟第一次一樣,然後我心理和身體上也沒有出現付某剛所說的變化,體檢反倒是“腎囊腫”加重了,還有疲憊勞累的感覺,於是我就對他所說產生懷疑,後來他再叫我單獨見面,我就不去了。2008年夏天,付某剛打電話叫我去找他,我並不知道他的目的,當時老師(付某剛)召喚,我們弟子們簡直就是“奉若聖旨”,馬上就要放下手裡的一切事情,去接受老師教導,哪敢問老師有什麼事。去了之後他才跟我說“男女雙修”的事。我當時對他非常信任,他說啥我就聽,本身我心裡有病,不敢跟他說,好像自己跟他修行多年,身體還是一身病,這樣對自己更不好,付某剛跟我說“男女雙修”能夠快速修行、提高能量、打通經絡、消業、治病,也深信不疑,我自己壓根也不會有普通男女的情欲、色欲和感情在裡面,再者他是我父母的朋友,我剛認識的時候叫他付叔叔,後來他讓我們叫他“老師”、“上師”、“世尊”,我心裡只是想這可能只是他所說的作用,他自己也說這不是世俗的男女關係。我們歲數相差那麼多,我也不會能跟他有那種男女感情並發生兩性關係。

(四)被告人付某剛的供述與辯解:2005年,我在石家莊山前大道那邊一個古佛寺玩,接觸到一個學習藏傳佛教的漢民,接觸久了,他就給我講到藏傳佛教裡面有一條“男女雙修”,意思就是通過男女性交的方式提高修行的能量。我聽到這個以後內心就產生了色欲和性欲望,因為我先前在寺院裡發現大部分都是女居士,所以我認為當今社會信佛的大都是女性,如果我能把藏教中的所謂“男女雙修”的理論進行傳播,肯定有機會能玩弄到信佛的女性。於是我就將我聽到的那個漢民給我講的一些藏傳佛教的“皮毛”,再從網上搜索了一些關於藏秘、唐秘的理論,然後再加上我憑空想像的一些東西,杜撰成一套能迷惑人的迷信理論(我起名叫“金剛正法”)開始向別人傳授,目的就是讓信佛的女性自動上鉤,這樣我就有機會利用“男女雙修”,蒙蔽“女同修”,說是給對方加強能量,保存精力,趁機跟一些“女同修”發生性關係,以此滿足自己尋求心理、生理刺激的色欲和性欲望。我先是把我杜撰的這套迷信理論向周邊的人開始傳授,有些被我迷惑的人也把我的這套迷信理論介紹給別人,於是相信我這套迷信理論的人越來越多,我就開始做他們的老師,把聽我講課的人當做“弟子”,我胡亂給“弟子們”每人編一個法號,我還自己在電腦上撰寫學習資料,讓“弟子們”把學習資料列印出來,供我給他們講課用。有一部分“藏秘”和“唐秘”的內容,再加上我憑空想像的一些東西,杜撰的一些能迷惑人的迷信理論,現在我想不起來具體的內容,學習資料都保存在我的電腦裡。我編寫的這些學習資料《秘法丹種修煉》第五套能量收攝運化應用系統中,關於“雙修功法前,男女之體必先將漏體……,男女裸體密合……”這些內容是我在網上搜索的,但我知道“男女雙修”是封建迷信、不合法,但為了自己的私欲,就下載了這些內容講授給“弟子”用於迷惑他們,向他們灌輸這些思想。我不敢在大面積講課的時候提這個,只是單獨跟我想跟對方發生兩性關係的“女弟子”講,於是我選擇一些接觸時間較長、歲數比較年輕的“女弟子”去進行“雙修”,也就是發生兩性關係,事實上有些“女弟子”也就是被迷惑了,先後有好幾個“女弟子”在這種狀態下先後和我發生兩性關係。我記得第一個和我發生性關係的“女弟子”是張麗芳,大概是在2006年的一天,我給張麗芳打電話,得知她一個人在家,就去了她位於石家莊市的家中,只記得是個二樓,後我就給她講藏傳佛教的“男女雙修”:普通的男女發生兩性關係是在消耗能量,但是“男女雙修”是平和的,陰陽互補,能提升能量、保存精力,不會泄失等,她對我說的深信不疑,於是就按照我的指導先是“打坐”,然後脫光雙方衣服“雙身擁抱”,之後按照常人的方式交媾,也就是發生兩性關係。之後我又採取這種方式和張麗芳發生過幾次兩性關係,大部分都是在她家中。這之後,我又用上述辦法跟幾個“女弟子”發生過世俗的交媾(兩性關係),其中有付雪、盧海麗、崔慶蓮、張某1、張某2、康某偉等“女弟子”,。時間大概是2006年到2015年的這些年,地點有在“女弟子”家裡,有在石家莊市崔慶蓮的家中(崔慶蓮無償提供出來作為我們的佛堂),有在正定縣的賓館裡、平山溫塘、井陘縣蒼岩山鎮。我聽了那些藏傳佛教的“男女雙修”理論之後,其實我也沒有那些本事,就想利用這個理論跟“女弟子”們發生兩性關係,以滿足自己的色欲和性欲望。我跟上述這些女弟子們發生兩性關係的方式都是先“打坐”,然後“雙身擁抱”,並採取平常人性器官接觸的方式發生兩性關係。我同女弟子“男女雙修”,事後會警告她們“法不傳六耳”,意思就是只能男女雙方知道,不能讓第三個人知道,因為涉及個人隱私,怕事情敗露。到2017年4、5月份有些“女弟子”醒悟過來後,就去找我,我就把學習班解散了,我當時向部分當事人以及家屬承認了我利用迷信騙財騙色的事實。在同女弟子“男女雙修”時,當時保留了資料資訊,我在同張麗芳、盧海麗、付雪、崔慶蓮、張某1發生兩性關係的時候用手機錄影和照相了,事後我把錄影和照片保存在手機和我的筆記型電腦裡,現在都已經砸毀扔到垃圾箱了。當時拍照、錄影就是為了事後滿足視覺欲望。《密法丹種修煉》這五頁學習資料是我在網上搜的一些資料,加以摘錄、整理,並用這個資料給我打算雙修的“女弟子”講授,並發生兩性關係。我不懂“男女雙修”的本質,我知道自己錯了,就是利用“男女雙修”這個名義同“女弟子”發生兩性關係,滿足自己的色欲和性欲望。同我“男女雙修”的“女弟子”有付雪、盧海麗、崔慶蓮、張某1、張某2、張某1同事、康某偉。當時我給她們每人都起了一個“法號”,第一個字都是“慧”字。2017年我同“女弟子”進行“雙修”的事情敗露以後,宋某鬧的比較凶,為了化解矛盾,我給宋某寫了封信,給了張麗芳通過楊某轉交給宋某。信裡“過犯”指的就是上面說的這些跟“女弟子”男女雙修的事,“絲網”指的是跟女人“雙修”、性接觸產生的情絲把我纏住了,“纏束無奈”指的是我陷進這種我自身的色欲的泥潭裡,無法自拔,“解脫”指的是挽救我、終止“男女雙修”這種錯誤的行為。我平時宣講佛法的地點在石家莊博士樓劉某和崔慶蓮家、井陘縣胡家灘村租的房子、石家莊市裕華區大馬莊園佛堂(就是蘇某家)。我和“女弟子”“雙修”時在賓館開房都是用女弟子的名字開的房間。2019年2月21日、22日我對部分作案現場進行指認,在指認現場過程中,我逐漸有了一些記憶,我記起來在平山縣天富賓館,我以“男女雙修”的方式發生兩性關係的是張某1;在正定縣金星假日大酒店進行“男女雙修”的是康某偉;在井陘縣蒼岩山××高家峪村山上我們修建寺廟山上的“閉關洞”進行“男女雙修”的是康某偉,時間也是近幾年的一個白天;在石家莊市博士專家樓劉某、崔慶蓮夫婦家的“佛堂”南側臥室進行“男女雙修”的是張某2,時間也是近幾年的一個白天。懺悔自述是我被關到井陘礦區看守所之後,在監室寫的。其實這些年我性能力不行,有陽痿的問題,跟“女弟子”們“雙修”也就是我們雙方性器官接觸、摩擦,沒有射精。我自己也想通過跟“女弟子”們的這些性接觸恢復我的性功能。之前的訊問,沒有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等等情況,涉及到我的隱私,不好意思說,不想傷害別人。我沒有犯強姦罪,我僅僅是和那些“女弟子”發生兩性關係,沒有違背她們的意志,沒有強迫她們,我認為我沒有犯強姦罪。大概十幾年之前,我在鹿泉區山前大道古佛寺,聽一個法號叫“明印”的師父講過一些“男女雙修”的事,後來我們就成立了一個學佛的團體,然後我從網上看了一些關於“男女雙修”的資料,我把這些東西彙編了一下,形成了我自己一篇文字的東西,就是你們之前已經取證並讓我確認過的《秘法丹種修煉》那一個資料,內容就是關於修煉“男女雙修”增加能量、采陰補陽、采陽補陰等等一些好處。之後我就跟一些女同修私下分別交流,給她們分別講“男女雙修”的好處,然後跟她們試修“男女雙修”,也就是先雙方對坐、雙掌相對、赤裸身體雙身擁抱,最後交媾,也就是性交,但是後來這幾年,我因為心臟不好,逐漸就不能正常交媾了。我之前同“女弟子”雙修交媾,就是我在性器官勃起,插入“女弟子”的性器官內,發生兩性關係,我們雙修發生兩性關係跟常人發生兩性關係稍有差別,常人發生兩性關係比較躁動,比較興奮,而我們雙修則是比較安靜,也就是我的性器官插進“女弟子”性器官之後,比較安靜,互相進行能量溝通。最初一個是2006年左右,在石家莊市張麗芳家裡,我採用“男女雙修”的方式跟張麗芳發生兩性關係,前後有過兩三次;一年以後我又跟付雪“男女雙修”;其他還有崔慶蓮、盧海麗、康某偉、張某1、張某2。跟康某偉是大概五年之前,我在正定縣時間我指認的那個賓館)有過一次交媾,後來就沒有交媾了;跟張某1是在平山溫塘××賓館(前段時間我指認的那個賓館),有過一次;跟張某2是幾年前在石家莊市劉某家佛堂南邊臥室裡進行的“男女雙修”。我認識盧某莉,跟盧某莉的母親也認識,後來她也跟我學習佛教這方面的東西,大概在十來年前,我跟盧某莉發生過“男女雙修”的事情,只記得發生過兩三次,都發生在石家莊市樓頂的設備間。設備間有時候上鎖,遇到鎖門的時候我就以維修設備的名義去社區物業要鑰匙。我跟盧某莉講“男女雙修”能夠增加功力、提升能量。

(五)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付某剛違背婦女意志,通過講解其杜撰的“金剛正法”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又利用其杜撰的《密法丹種修煉》中“男女雙修”的迷信邪說,姦淫婦女多人多次,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剛犯強姦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剛強姦婦女多人,依法應從重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付某剛雖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但並未違背婦女意志,不構成強姦罪的辯解,與庭審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付某剛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32年2月3日止)。
原審被告人付某剛上訴主要提出,原判決對其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考慮不周,部分事實是被害人虛構的,其與女性“雙修”是雙方自願的,沒有任何不正當的性行為。原判適用法律不公,定罪量刑畸重,要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原判決所認定的下列事實是正確的:
從2005年起,被告人付某剛逐步建立了一個信佛人員群體,被告人付某剛自稱“上師”、“世尊”,並利用網上下載的學習資料,形成其自己所謂的“金剛正法”給“弟子們”傳播,並給“弟子們”編了法號,逐步取得“弟子們”的信任。被告人付某剛瞭解到藏傳佛教裡面有一條“男女雙修”的說法,於是內心產生色欲,並從網上下載了一些“男女雙修”的資料,加上自己的杜撰,編寫了一份關於“男女雙修”的學習資料《密法丹種修煉》,主要內容是宣揚“男女雙修”及其種種好處。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付某剛選擇接觸時間較長、歲數比較年輕的“女弟子”,個別講授“男女雙修”的內容,欺騙“女弟子”說“男女雙修”能夠“消業長功”、通經絡、消除疾病等,並採用先打坐、再雙掌相對、再進行身體接觸進行所謂的“能量溝通”的方式,同時警告被害人“法不傳六耳(即不得告訴第三人)”,分別在井陘縣蒼岩山××高家峪村山上“閉關洞”、石家莊市38號博士專家樓2204室劉某家佛堂、正定縣金星假日大酒店、平山縣天富賓館、石家莊市平安南大街37號省地稅局宿舍樓頂閣樓等地多次姦淫“女弟子”康某偉、張某1、張某2、盧某莉。
上述事實,有經原判決庭審質證所認定的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付某剛違背婦女意志,通過講解其杜撰的“金剛正法”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又利用其杜撰的《密法丹種修煉》中“男女雙修”的迷信邪說,姦淫婦女多人多次,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付某剛關於原判決對其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考慮不周,部分事實是被害人虛構的上訴理由,與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屬實。其關於與女性“雙修”是雙方自願的,沒有任何不正當的性行為的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與法律相悖,依法不能成立。原判適用法律公平公正,定罪量刑適當。故對其關於原判適用法律不公,定罪量刑畸重,要求對其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梁 o o
審判員:趙 o o
審判員:邵 o o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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