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 雙身法喇嘛教(西藏密宗、偽藏傳佛教)秘密大公開 |
◆覆教育部反對破密函(二)教育部成為邪淫宗教的幫兇? |
接續上文http://www.wretch.cc/blog/kc4580455/13822543 8. 「在臺西藏人福利協會」、「臺灣漢藏友好協會」及「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斷章取義所為之不實指控,實乃為邪教張眼(詳附件6-《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發 言人的連篇謊言》DM),而非代表廣大的西藏同胞,更無法代表西藏民族。本會從無有歧視西藏同胞的行為、更不曾羞辱西藏民族,對於西藏文化多所深入研究, 已出版各種書籍達數十種,發行達數百萬冊,遠及海外歐美;故本會一向是秉持對西藏地區、西藏民族、西藏友人的尊崇好感,認同廢除西藏同胞原有的農奴身分而 發展經濟,廢除喇嘛教建立的農奴制而提升西藏同胞的獨立人格,何來岐視或羞辱西藏同胞之事?本會並深入研究奴役西藏同胞數百年的藏傳佛教的教義,提示社會大眾:西藏佛教非佛教、藏傳佛教修雙身法騙人說是即身成佛,應遠離違法亂倫之邪教。如是行為實為悲憐西藏同胞,並慶幸西藏人民不再繼續受騙於仿冒佛教的藏傳佛教喇嘛們,及避免臺灣婦女、家庭繼續受害,不得不奮勇揭露此千年仿冒佛法者對所有同胞之蠹害。 9. 憲法明文保障的宗教自由,並不包括對違背良善風俗、公共利益的西藏密宗一類邪教之自由,不保障仿冒任何宗教之仿冒自由,不保障破壞社會秩序、妨礙家庭與信徒亂倫雜交的藏傳邪教之推廣自由。 鈞部主管者並非無知之人,對於憲法所定保障宗教自由的精神與應遵守的規範不應無知。 鈞部一再指責本會發送不雅、不堪入目或妨礙風化之傳單內容,但此等文宣品的內容都源自於藏傳佛教邪教, 他們並未自認為不雅,反而認為是極端高尚的成佛之事,鈞部為何需要為他們遮羞而說為不雅,竟然以此來壓制本會繼續教育民眾?又本會此類文宣品並未違背相關 法令,迄今也未有檢警單位收獲本會致送文宣品後,以本會違反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律而進行取締法辦者;實則,這正是本會用心良苦之處!如各國菸盒 上標有各種警示圖文一般,任何人看了此圖都覺得不舒服,藉此提醒民眾注重健康不吸菸(如附件5)。本會亦秉不忍人之心,揭發藏傳假佛教性交雙修的妨害風化、妨害家庭實質,廣獲社會好評,卻獲 鈞部函示:「勿有引起巿民觀感不佳及影響學童之情形」,准此原則,是否行政院及世界各國於菸盒上及各級公家團體學校張貼菸害防制海報或圖文,亦引起舉國人民觀感不佳及影響學童? 10. 一者,一切仿冒宗教之行為都不足取,不論是仿冒佛教、仿冒基督教、仿冒道教、仿冒回教;二者,藏傳佛教公然仿冒佛教,已經影響佛教之法師及信徒向下沈淪,影響所及,臺灣社會原有的公序良俗已被嚴重破壞;三者,藏傳佛教藉著雜交邪淫的教義,誘姦及性侵臺灣女性而爆出來的案件,幾已年年有之,已是不爭之事實,被恐嚇而隱匿以致未爆發出來者當知其數難計。如是三件事實,身為肩負社會教育重任的 鈞部,為何至今仍然睜眼不見?為何仍繼續給予邪教支 持?其中有何隱情而不得不然?實令人費解。本會依循設立之捐助章程、恪遵法律,本著回饋社會的熱誠與丹衷,致力推行社會教育與社會公益,所為皆符合本會成 立宗旨之各類社會教育行為,致力為保護婦女、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尊重基本人權、維護臺灣家庭兒童少年人格健全的成長,對不同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深入瞭解與關懷,本著對這塊土地的眷眷之情,不忘溝壑,建請 鈞部早日成立專案小組,推動教育民眾認清邪教的義行,勛效行政院衛生署舉辦菸害防制相關獎勵與競賽(如 http://health99.doh.gov.tw/educZone/edu_detail.aspx?Catid=30453&Type=003&kind=Sub),嘉獎教育民眾免於邪教毒害的有功團體,敦請立法院立法禁止藏密邪教傳播毒害兒童與少年身心……等,共同建立無邪教毒害民眾心靈的臺灣,提升臺灣民眾的道德水平,避免再被仿冒佛教的藏傳假佛教誘惑而向下沈淪,共同為下一代開創美好的成長環境。並懇請 鈞部將如何分辨邪教的正理規定列入高中以下課程教材中,使真相與正義得以彰顯,則臺灣社會是幸。以是至禱! 11. 鈞部 詹專員曾口頭質疑說:「如果你們做的事不屬於宗教,為什麼行文台北巿民政局?」謹隨文略加說明如下:緣於藏傳假佛教人士向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誣告本會行為非法,民政局本於職權多次向本會反映,是故本會必須同時行文予民政局知悉;又,藏傳假佛教的邪教教義及仿冒他教的行為,並非性侵個案的問題,而是民俗範圍,是否應該行文各相關單位加以糾正、取締,責任屬於各地民政局,當然應副知市政府民政局, 鈞部承辦官員無需對此大驚小怪。 12. 另外,本會98年7月27日(98)正覺教基字009號函呈報 鈞部上屆董事屆滿、本屆董事選舉結果,至今尚未承收 鈞部核可函,而本屆董事再過數月亦即將屆滿;敬請 鈞部盡速核備以便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鈞部若繼續遲不核可者,將來因此滋生之法律責任,悉應由 鈞部負擔。
正本:教育部 副本:馬總統英九、蕭副總統萬長、總 統府、總統府曾秘書長永權、金溥聰先生、行政院、行政院陳院長冲、行政院江副院長宜樺、行政院衛生署、行政衛生署邱署長文達、林副署長奏延、蕭副署長美 玲、賴副署長進祥、行政院研考會、行政院研考會朱主任委員景鵬、張政務委員進福、薛政務委員承泰、林政務委員政則、羅政務委員瑩雪、黃政務委員光男、張政 務委員善政、楊政務委員秋興、管政務委員中閔、陳政務委員振川、立法院、立法院王院長金平、立法院洪副院長秀柱、丁立法委員守中、姚立法委員文智、羅立法 委員淑蕾、蔡立法委員正元、林立法委員郁方、蔣立法委員乃辛、費立法委員鴻泰、賴立法委員士葆、吳立法委員育昇、林立法委員淑芬、高立法委員志鵬、李立法 委員鴻鈞、黃立法委員志雄、林立法委員鴻池、江立法委員惠貞、張立法委員慶忠、林立法委員德福、盧立法委員嘉辰、羅立法委員明才、李立法委員慶華、蔡立法 委員其昌、顏立法委員清標、楊立法委員瓊瓔、蔡立法委員錦隆、盧立法委員秀燕、林立法委員佳龍、何立法委員欣純、江立法委員啟臣、葉立法委員宜津、黃立法 委員偉哲、陳立法委員亭妃、許立法委員添財、陳立法委員唐山、邱立法委員議瑩、邱立法委員志偉、黃立法委員昭順、林立法委員岱樺、管立法委員碧玲、李立法 委員昆澤、趙立法委員天麟、許立法委員智傑、林立法委員國正、謝立法委員國樑、呂立法委員學樟、李立法委員俊俋、陳立法委員歐珀、陳立法委員根德、廖立法 委員正井、陳立法委員學聖、楊立法委員麗環、呂立法委員玉玲、孫立法委員大千、徐立法委員欣瑩、陳立法委員超明、徐立法委員耀昌、王立法委員惠美、林立法 委員滄敏、鄭立法委員汝芬、魏立法委員明谷、馬立法委員文君、林立法委員明溱、張立法委員嘉郡、劉立法委員建國、翁立法委員重鈞、陳立法委員明文、蘇立法 委員震清、王立法委員進士、潘立法委員孟安、劉立法委員櫂豪、王立法委員廷升、楊立法委員曜、楊立法委員應雄、陳立法委員雪生、林立法委員正二、鄭立法委 員天財、廖立法委員國棟、高金立法委員素梅、孔立法委員文吉、簡立法委員東明、尤立法委員美女、王立法委員育敏、田立法委員秋堇、吳立法委員宜臻、吳立法 委員育仁、吳立法委員秉叡、李立法委員桐豪、李立法委員貴敏、李立法委員應元、邱立法委員文彥、林立法委員世嘉、柯立法委員建銘、段立法委員宜康、紀立法 委員國棟、徐立法委員少萍、陳立法委員其邁、陳立法委員淑慧、陳立法委員節如、陳立法委員碧涵、陳立法委員鎮湘、張立法委員曉風、許立法委員忠信、曾立法 委員巨威、黃立法委員文玲、楊立法委員玉欣、蔡立法委員煌瑯、鄭立法委員麗君、潘立法委員維剛、蕭立法委員美琴、薛立法委員凌、蘇立法委員清泉、詹立法委 員凱臣、監察院、監察院王院長建煊、監察院陳副院長進利、尹監察委員祚芊、沈監察委員美真、李監察委員炳南、李監察委員復甸、杜監察委員善良、吳監察委員 豐山、余監察委員騰芳、林監察委員鉅鋃、周監察委員陽山、洪監察委員昭男、洪監察委員德旋、馬監察委員以工、馬監察委員秀如、高監察委員鳳仙、陳監察委員 永祥、陳監察委員健民、程監察委員仁宏、黃監察委員武次、黃監察委員煌雄、葛監察委員永光、楊監察委員美鈴、葉監察委員耀鵬、趙監察委員昌平、趙監察委員 榮耀、劉監察委員玉山、劉監察委員興善、錢林監察委員慧君、司法院、教育部蔣部長偉寧、教育部林政務次長聰明、教育部陳常務次長益興、教育部吳常務次長財 順、教育部政風處、教育部人事處、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教育部法規委員會、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部中等教育司、教育部國民教育司、教育部學生軍訓處、 教育部秘書室、內政部、內政部會計處、內政部會計處康會計長勝松、內政部政風處、內政部人事處、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卓鈞、臺北巿政府、臺北 巿郝巿長龍斌、陳副市長威仁、陳副市長雄文、丁副市長庭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黃呂錦茹局長、陳副局長其墉、許副局長 敏娟、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臺北市大同區公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新北巿政 府、新北巿朱巿長立倫、李副市長四川、許副市長志堅、侯副市長友宜、陳秘書長伸賢、宋副秘書長自強、許副秘書長育寧、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民政 局、陳局長嘉興、邱副局長武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臺中市胡市長志強、蕭副市長家淇、蔡副市長炳坤、徐副市長中雄、黃秘書長國榮、陳副秘書長 良義、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王局長秋冬、呂副局長英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南市政府、臺南市賴市長清德、顏副市長純 左、林副市長欽榮、陳秘書長美玲、......(中略)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何所長明錦、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副所長、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會計室陳主任春足(因於上 班時間來電支持藏傳佛教而抗議本會的義行,特給副本知會)。 董事長 張 公 僕 附 件: 文章來源: 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node/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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